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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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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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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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案件诉讼时涉及到的人、事以及组织机构的规定,一般法律工作者需要仔细学习相关的法律,国家制法机构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涉及的方面很多,在这里小编挑了其中一部分为大家讲解一下,培养我们的法制意识。

一、辩护与代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强制措施

1、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三、审判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上面部分只是讲了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以及审判这三个方面,也只是粗略的讲解,并不全面。如果真的要涉及相关案件需要或是法律工作者工作需要,可以查阅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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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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