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5
浏览10w+
冯晓辉律师
冯晓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0万+人
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ArticleTitle}

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还有就是劳动局在为员工做工伤认定的时候,肯定也是有流程的,层层报批以后,才会决定受理。有些时候,可能大家不及时的申请做工伤认定的话,就超过了如果认定的时间,或者是劳动局内部意见不一样,也会中止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工伤认定中止是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是,自己申请做工伤认定的时候,申请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员工应该在60天之内提起申请,超过60天的话,工伤认定的事情就受影响了。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6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4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6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5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4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7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6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7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1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180****256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8****647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7****803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诉讼时效中止是时间计算中止吗?
案件的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所谓的时间计算中止,若想恢复,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的存在,会导致案件的诉讼时效终止,中止原因消除之后,要继续计算进行时效。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伤认定时效起止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0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效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条件,则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时效截止了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时效截止了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止工伤认定如何恢复,是否有时间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的中止时效是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即在特殊情形下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后,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也是可以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怎么认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认定可以通过不可抗力,权利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开始之后,没有确定的继承人或者遗产的管理人进行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是多久?
认定时效(30日/1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1年内申请。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