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工伤认定如何恢复,是否有时间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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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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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我们工作中很容易遇到的问题之一,如果我们不知道关于工伤问题的相关知识,很容易在发生工伤问题中处于劣势,那么在中止工伤认定如何恢复,是否有时间期限的相关问题,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重点之一,下边让小编带领大家对中止工伤后如何恢复,是否有时间期限做一个详细的了解。

中止工伤认定如何恢复,是否有时间期限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表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与工伤认定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的,而在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如果继续等有关部门作出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样就会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时限,而采取中止不计入认定工伤时效的一个暂时性措施。在有关部门未作出之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中止情形消失的,再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从而说明工伤中止通知书,只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外部行政行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前的一个程序性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为通知书,并没有载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具体义务等事宜,实体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对行政相对人即工伤认定申请人不具有最终的行政效力。法院要审查的也只能是最终的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去审查该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对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看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反之则无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不服,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各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均不包括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显然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不属于以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自然不具有可诉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五种情形,包括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对确定的应缴费率不服的、对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这里并没有提及中止工伤认定行为。

三、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的解决途径。

工伤认定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目的就是让申请人提供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结论,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应及时回复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并书面提出恢复工伤认定的申请,如工伤认定部门仍然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在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做出期限60日后,当事人可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做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四、复议机关不当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复议机关不当受理并做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受理后应及时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不能因复议机关的不当受理,而杜绝当事人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有1年的时间限制,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不给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单位。如果工伤医疗期满没有恢复完好,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最长可两年。

是否有时间期限做了一个很明确的说明,如果工伤认定被终止, 需要当事人提供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申请人应及时回复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并书面提出恢复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治疗期限最长延长期可以达到两年,以上就是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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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财物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有了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对于中止执行的时效没有限制,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都可以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所以,中止执行的裁定有效期为自作出裁定之时起至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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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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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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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所以,中止执行的裁定有效期为自作出裁定之时起至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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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止诉讼应该怎么恢复
民事中止诉讼后等中止诉讼的这些原因消失之后就会恢复诉讼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人民法院主动根据职权恢复民事诉讼的程序的,或者在这些特定原因消失之后,当事人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可以导致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也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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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后,想恢复执行,法律有时间限制吗?还是随时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律师回复] 执行中止可以恢复。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发现其有执行能力或可执行财产了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就可以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所以说执行中止恢复可以的。
执行中止后能恢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中止可以恢复吗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执行中止后,中止的情形消失的,被执行人应该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路上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
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程序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进行,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都无法进行。申请方作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执行程序当然就无法再进行下去,案件执行程序就得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确定新的申请执行人,才能继续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在权利承受人未确定前,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等待新的权利承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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