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直接间接占有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2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遗失物直接间接占有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捡到物品的情况,如果物品的价值不是很高也就无所谓,但是如果物品的价值比较高就会考虑物品到底是属于谁,这个在我国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也就是关于遗失物的界定以及遗失物的占有说明,那遗失物直接间接占有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遗失物的界定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遗失物间接占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三、明确占有保护、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1、明确占有保护的依据

认定遗失物管理人为有权占有,将能明确对其占有保护的依据。当其占有被第三人侵夺时,其有返还占有的请求权。通说认为,无权占有亦受占有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并非是对本权的保护(无权占有是没有本权的占有),而是基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基于这种保护,不能认可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管理人有了本权,就可以发生占有连锁。例如,管理人占有的遗失物被第三人侵夺,则管理人的占有转化为间接占有,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占有回复请求权)。此时,失主为上层次间接占有人,管理人为下层次间接占有人,第三人为(无权)直接占有人。

2、明确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遗失物管理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显然包括了遗失物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而认遗失物管理人为无权占有,势必导致在法律、法理上否认该必要费用请求权。其一,我国《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侵占,即无权占有,条文中的侵占,是包括故意侵占和过失侵占的。失主拒绝返还必要费用的,无因管理人可以拒绝返还拾得物(占有抗辩);而恶意无权占有人则无此项权利。其二,善意无权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是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条文中权利人对善意无权占有人必要费用之偿付义务,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并非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遗失物的无因管理人是在知道遗失物为他人之物的前提下进行管理的。如认为其对遗失物之占有为无权占有,从是否知情的角度,则无法把遗失物管理人归入到善意占有的行列。而如把管理人的占有归入到恶意占有的行列,又在逻辑上使其丧失了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同时,也与规定“恶意”的立法意图不符,使“恶意不受保护原则”陷入尴尬的境地。

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在拾得人为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遗失物的情形下,其主观方面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主观方面存在原则区别。因此,管理人的占有不是无权占有。

占有,只是管理之必须。只有以占有为前提,才能对遗失物实施无因保管、保存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排除了管理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无因管理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无权占有却是一种剥夺有权占有的违法行为

占有是一种法益,因无因管理而占有遗失物,并不剥夺本人的法益。因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的基本事实是:本人先丧失占有以及管理人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条件的具备。管理人的管理,除了保管行为之外,最主要的目标是物归其主。这是对法益的维护,而不是对法益的侵犯。可以存在为他人利益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而不可能存在为他人利益的无权占有。

事实行为是债发生原因的一种类型。引发债之事实行为,有违法事实行为,有合法事实行为。因违法事实行为发生之债,被害人债权人;因合法事实行为发生之债,行为人为债权人。如果认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又认为因无因管理而占有拾得物是无权占有(侵权行为),则不仅规则出现混乱、制度出现混乱、逻辑出现混乱,价值判断。

对于很多遗失物都是没有主人的情况下占有者是可以拥有这个遗失物的使用权,但是物品如果不是遗失物就不能叫做是遗失物,如果私自占有就会违法法规,因此要对遗失物的法规有所了解,确保不违法。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遗失物直接间接占有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1****13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0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7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2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0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6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0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3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7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7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5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间接占有遗失物该怎么处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物权人遗失物间接占有后应该怎样处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遗失物间接占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间接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侵占罪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侵占定义:非法意图占有他人托管、丢失未报或隐匿的财物及地下宝藏,明知归属仍拒不归还,涉及16岁以上具备责任能力者。犯罪主体广泛,主观上需故意为之。侵犯对象限于受托保管物、非遗弃的丢失物和埋藏财宝。处罚依据占有财物价值:大量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可能判两年以下徒刑;巨额侵占或情节严重者,两年至五年刑期并罚金。切勿因小失大,违法必究。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拒不交还遗失物构成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拒不交还遗失物多少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里“数额较大”是指侵占5千元到2万元之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济宁律师网页链接侵占罪在实践中有两种,一种是个人侵占罪另一种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侵占的。总之都是将他人的财务占为己有的一种行为,达到一定金额会判刑。拒不交还遗失物多少构成侵占罪一般是两万元左右,所以在生活中,我们不要以为捡到他人的财务拒不交还自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侵占罪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侵占定义:非法意图占有他人托管、丢失未报或隐匿的财物及地下宝藏,明知归属仍拒不归还,涉及16岁以上具备责任能力者。犯罪主体广泛,主观上需故意为之。侵犯对象限于受托保管物、非遗弃的丢失物和埋藏财宝。处罚依据占有财物价值:大量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可能判两年以下徒刑;巨额侵占或情节严重者,两年至五年刑期并罚金。切勿因小失大,违法必究。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非法占有遗失物的定罪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可能涉嫌侵占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本罪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财产侵权 > 遗失物直接间接占有的规定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