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西安优秀律师榜单,擅多领域案

最新修订 |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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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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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主要服务方向为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曾成功处理带病投保被拒赔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保险金;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助力客户拿回工程款;还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里,帮企业扭转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众多客户信任与赞誉。

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魏宪合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工作中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服务地区主要为西安、咸阳,同时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其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精准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件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证据的敏锐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通过抓住保险公司举证不足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赔偿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一案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XXX司主张已支付的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在此案中,魏宪合律师为xx公司在复杂的合同关系和证据博弈中,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主张,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工程款权益。

代理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在“离职前工伤遭拒赔,律师深挖规则扳回一局”案件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的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一案件充分展示了魏宪合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对法律规则的深入研究和运用能力,通过挖掘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和立法目的,为企业挽回了合法权益。

综合来看,魏宪合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无论是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还是劳动工伤行政诉讼,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他能够在法律行业赢得众多客户信任和赞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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