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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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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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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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许多人都认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以及法律上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都是不一样的。那么在我国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工伤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首先,在这里小编必须告诉大家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说申请鉴定的时间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伤鉴定申请时间必须在治疗期满了之后才能够进行。可能大家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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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伤残怎么鉴定?
做伤残等级鉴定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伤病情材料原件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的伤残等级签定部门。一般是2个月内做出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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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伤残鉴定都包括鉴定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伤残鉴定都包括鉴定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伤残不同类型需要材料不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带:
(一)委托书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身份证或户口
(四)住院期间所有住院病储(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期间线片、C片及报告单。鉴定地点:因为对于伤残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丧失劳动力鉴定:属于社保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其主要针对的是要求提前退休和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地方残疾人等级的鉴定:有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时间、科室鉴定;
3、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处置交通事故的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害等级鉴定;
4、治安、刑事伤害鉴定:有处置事件(案件)派出所、指定,具有资格的司法伤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伤害等级鉴定;
5、残疾军人等级鉴定:有民政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直属荣军医院鉴定伤残等级,这里主要对象为部队才退役的七级残疾军人在鉴定(复检),补评定残疾军人的退役军人残疾等级鉴定、退役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鉴定和对《残疾军人证》有效期到达时的抽检。扩展资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弗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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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申请伤残鉴定的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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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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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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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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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认定多久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需要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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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或P
CO2
7.9~6kP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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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了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了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
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
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
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
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
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
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
3.晶状体部分脱位;
2
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
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
6.外伤性瞳孔放大,
2
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
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
1.嗅觉丧失;
3
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
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
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
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
6.鼻中隔穿孔;
3
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
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
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
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
5.卵巢修补术后;
4
6.输卵管修补术后;
4
7.乳腺修补术后;
4
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
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
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
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
3.一度牙酸蚀病;
5
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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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去哪做?
申请工伤的,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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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机构包括哪些,伤残鉴定是如何收费的
[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在经过之后,接下来就要进行,这个工伤鉴定程序需要当事人自己向工伤伤残鉴定部门申请鉴定,提交申请书、缴纳鉴定费。那么你知道工伤伤残鉴定部门有哪些吗?
一、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二、伤残鉴定是如何收费的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元
说明:
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五)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 盆部及会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头部分缺失。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 盆部及会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头部分缺失。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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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多长时间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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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 盆部及会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头部分缺失。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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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 盆部及会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头部分缺失。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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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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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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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怎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工伤的,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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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工伤鉴定赔偿是不是已经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律师回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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