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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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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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认定犯罪事实,更没办法定罪量刑,那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证据才会在刑事诉讼中被采信,那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针对这两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七)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二、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一)证据采信标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采信的规则

1、品格证据规则

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人证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 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某些特殊的品格证据可以允许使用,当品格问题是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时,例如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受诽谤为要件,证据调查范围必然会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3、内心确信规则

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然而,法官并没有绝对的、毫无约束的自由,它受三方面的限制:

一是逻辑法则。同一人对同一件事实判断出现了矛盾的说法,一会说有罪一会说无罪,相互矛盾,从逻辑上看不可能同时成立,需要运用逻辑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来判断;

二是经验法则。一位资深的法官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本身对一件物证、书证的嗅觉是很灵敏的;

三是公序良俗。法官采信证据还要符合一般的法律价值观,符合社会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比如疑罪从无的价值判断。

4、证明力优先原则

法官在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但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通过对证据自身的分析也无法肯定其中任何一个是虚假的,那就要按照证明力大小的比较,确定优先采信哪个证据,包括以下内容: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按照有关程序保存在国家机关中的书证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物证、书证;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5、补强证据规则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种类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还有其他证据佐证。下列证据也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

(1)未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无法确认其原始性的视听资料;

(5)间接证据。

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举证质证。证据关乎案件事实,想要清楚地认识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持自己的想法。而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证据收集问题,一般是由刑事律师、检察院来进行的,当然此时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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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收费的,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只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判决离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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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两口子在闹离婚,请问,诉讼离婚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采取的?怎么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诉讼离婚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采取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嫖娼看成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一
  律师认为,最后一条有可能会触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者其他权利,原告取证据时应慎重,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类证据:对于过错方自己的叙述,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第二类证据: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不是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一,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的,但是不是达到认定为婚外情的情况,应视此事件的影响是不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定。
  第三类证据:单位的处理一般来讲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但如果过错方对此认可,也可作为证据。
  第四类证据:认可观点。
  第五类证据:影视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注意拍录的证据有被法院否认的风险,因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据了解,在现实在生活中,由于原告方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屈指可数。因此在取证时可以借鉴上面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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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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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可被法院采纳的五种证据有“保证书”、“道歉书”、嫖娼事件和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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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哪些证据能证明老公有婚外情并被法院采用
[律师回复] 诉讼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老公有婚外情并被采用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嫖娼看成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一
律师认为,最后一条有可能会触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者其他权利,原告取证据时应慎重,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类证据:对于过错方自己的叙述,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第二类证据: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不是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
一,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的,但是不是达到认定为婚外情的情况,应视此事件的影响是不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定。
第三类证据:单位的处理一般来讲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但如果过错方对此认可,也可作为证据。
第四类证据:认可观点。
第五类证据:影视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注意拍录的证据有被否认的风险,因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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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如何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采光权纠纷如何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讼。案件受理后,人民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相关事项:
1、采光权纠纷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目前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采光权是“不动产权利人要求相邻权利人限制其建筑物的距离与高度以获取适当日照的权利”,该观点的着眼点是将采光权益权利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是将采光权纳入到不动产相邻关系范畴,即在法律性质上归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之一。
2、采光权纠纷应去哪个?
相邻关系纠纷系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采光权纠纷受侵权方有举证责任吗?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采光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采光权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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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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