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6、住院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7、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8、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
9、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报销。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鉴定标准八级赔偿标准的规定,八级工伤职工可以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工伤医治费用、相当于十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八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十五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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