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常在生活里听到挪用公款这个词,但不少人其实不太清楚,到底啥样的情况才能算挪用公款。就比如说有些公司员工,未经允许就把公司的运营资金拿出来用在自己的事儿上,这到底是不是挪用公款呢?还有一些公职人员,私自把单位的专项经费暂借给他人,这又能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呢?下面就来仔细说说什么状况可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一、挪用公款的主体要求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某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银行资金,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行为,因为他属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要是普通私营企业员工挪用单位资金,那就不构成挪用公款,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等其他罪名。
二、挪用公款的行为表现
挪用公款的行为表现多样。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像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事情。比如有公职人员挪用单位资金去参与网上赌博。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比如用公款去炒股、投资办企业等。例如某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自己开办的公司日常运营。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比如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款用于自己买房,超过三个月都没归还。
三、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认定挪用公款行为,数额也是重要因素。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虽然没有明确数额起点,但司法实践中会有一定标准。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般数额较大的起点也有规定。如果挪用数额没达到相应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比如某地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才认定为数额较大。
四、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构成挪用公款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他明知挪用公款是违反规定的,还故意去实施这种行为。要是因为一些误解或者过失,比如工作人员误将公款转账到私人账户,且发现后及时归还,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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