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企业担保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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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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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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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之所以难以区分非法集资,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其实是非常狡猾的,在骗取受害者的时候,表面上的文章准备的还是比较充分的。有的时候为了能够让受害者足够的相信自己,甚至会装模作样的请第三方人进行担保,或者签订担保合同。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非法集资企业担保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企业担保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非法集资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票、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商品,宣传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连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首先,非法集资签订的合同就是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自然担保也就是无效的。简单一点理解,本身整个合同当中的条款都是骗人的,难道在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被抓获以后,受害者还指望拿着担保合同来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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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问一下非法集资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参与了非法集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构成集资诈骗罪时,应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也得到了一些学者、法官的支持。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认定,在实务上与刑事程序所确定的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的法律思考便不仅仅只限于民事领域,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应当延展至刑事、民事两个程序。这对于律师服务的效果,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至关重要。
因为债权人、担保人的利益诉求往往与民事利益关系密切,却对刑事程序的罪与刑关切不足,双方具体的争议需要法院裁判解决。因此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通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终结,而人民检察院也以此罪名审查起诉。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有效的质疑,一审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案,被告人面对罪轻的判决自然不愿上诉,于是案件进入到民事程序,此时当事人很难提起再审申请改变既定的罪名。由此可见,在刑事一审之初,律师或者当事人能够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恰当的理由,控诉犯罪或者为被告人辩解,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最终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意义极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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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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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依据是什么?
处置非法集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刑法中明确的定义了非法集资,并对相关的罪行进行了量刑标准的规定。非法集资金额巨大处10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上50万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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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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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政策依据是什么?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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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法集资是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秩序,按照法规,非法集资的定性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集资的定性依据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尚能正常经营的,一般不予刑事立案;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经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一般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以上这些做法为企业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有利的空间。妥善面对,积极处理是企业家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唯一办法。笔者通过这几年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如遇支付困境,企业应果断停止付息,并尽快成立处置融资问题工作小组。
因为企业一旦支付利息成为困难,如继续筹措资金支付利息,无异于饮鸩止渴,雪上加霜,资金链更为紧张,最终导致融资问题无法解决。我们的经验是,立即停止付息,尽快成立以专业刑事律师、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直面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
研究分析企业融资现状,为融资方案的制定奠定基础。一般需要了解、研究以下事项。
(1)明确融资额度,融资人数。统计融资人的姓名、职业、投资额度、款项来源、投资期限、联系方式、对融资群体的风险系数进行评估。
(2)了解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
(3)分析投资人的款项的来源以及延期支付可能会发生的风险。
(4)分析、研究佣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
(5)将不同投资人的诉求进行分类、归纳、总结。
(6)分析和研究融资合同内容,分析融资款项的进出账户。
(7)分析融资款项的去向及用途,固定证据,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奠定基础。
制定融资解决方案并贯彻落实,力争平稳过度,走出困局。
(1) 制定整体的过度解决方案,特殊群体制定针对性的灵活方案。
(2) 将公司现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为偿还投资人的投资奠定基础。
(3) 立即停止付息,并做好安抚、疏导工作。
(4) 通过协商,有针对性的削减集资额度,扣除已经支付的佣金及利息。
(5) 盘活企业债务,研究制定以债抵债,以物抵债等偿债方式。
(6) 针对小额投资人,制定以物易债的偿债方式。
(7)研究制定净资产保值,动员债权人以债转股的方式偿债。
(8) 研究制定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启动新项目,动员债转股。
(9) 收回原融资合同,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10)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审查财务状况,预防和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11) 对于到期的投资人,积极协调延期,立即停止兑付。
(12)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确保过渡时期的信息准确、及时发布。给投资人树立信心,定期发布企业信息,如谣言泛滥,易导致突发、失控事件。
制定应急方案,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出现,导致企业措手不及。
(1) 收集证据,固定企业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基本事实,为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奠定诉讼基础。
(2) 有针对性的为将来的民事诉讼做准备
(3) 制定详尽的企业应急预案,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准备。
(4) 了解公司融资业务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状况,
(5) 了解上述人员的身体状况、居住情况、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如被羁押,研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行性。
(6) 研究、讨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风险系数。
(7) 初步制定企业法人、负责人遇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
(8) 制定企业家个人资产及合法收入以及家庭资产及家庭合法收入的保护预案
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只有企业积极面对,妥善处理,理性、科学的面对非法集资,方能化险为夷,走出企业融资所带来的困境,维护债权人权益,维护企业及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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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税收的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改制税收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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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非法集资辨别的方法是什么,我朋友最近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想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看是否阳光操作。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非法集资往往具有隐蔽性,其主要方法是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有的通过编制所谓“好项目”在地下操作,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广大市民投资理财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购买那些在市场上公开发售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参与“黑市交易”。
  
5.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6.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审慎决定。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7.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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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可能牵扯进非法集资的案件,不知道要负什么责任,现在想了解一下非法集资要负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业务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数额较大”两项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数额较大”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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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从罪判刑依据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的判刑依据是分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最严重的是无期徒刑。如果在非法集资案件当中被定性为从犯的话,对从犯的量刑要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的作用,一般从犯都会从轻判决。所以,没有具体案情的情况下量刑无法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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