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定金的比例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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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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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比例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了20%,并非整个定金条款无效,而只是超过部分无效。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5%,则超过部分的5%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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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的很多交易都会涉及到定金的问题,就拿大家比较常见的在购房的过程当中,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就会要求购房者交纳一定的购房定金。但是我国公民要知道的是国家针对定金的最高比例问题是有所限制的。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下面律图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定金的比例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定金的比例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发生购房定金纠纷要怎么办?

无论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

1、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定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

3、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三、逾期交房购房者怎么索赔?

购买商品房期房时,房屋正在建设过程当中,由于施工中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竣工时间推迟。购房者在体谅开发商的延期交付的同时,也不应放弃追偿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法律人士认为,只要开发商存在违约,购房者就有权追偿。也就是说,即使开发商延期交房一天,购房者也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当然,实际操作时,购房者、开发商不可能每天对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进行结算。因此,许多法律人士认为,购房者在交房当天提出结算延期交房违约金较为合适。

如果购房遭遇逾期交房,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同时,应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给开发商一定的、合理的支付期限,并书面告知开发商。

我国《民法典》当中规定,定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大家在交定金的时候,如果对方要求支付的定金比例过高的话,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对方要求的定金比例如果超出20%的话,实质上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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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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