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处理第三者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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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新婚姻法处理第三者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1.1生效)的施行,《婚姻法》即将被废止。《民法典》中也有对于“第三者”的相关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民法典》处理第三者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处理第三者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民法典》相关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民法典》处理第三者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详言之,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时,需要在离婚时给对方赔偿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没有第三者的一方不能直接向对方的第三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基本上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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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新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这一层面上,尚无具体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难发现,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离婚财产处理时,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后来作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作出规定外,还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人对此提出疑义,认为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即已照顾无过错方,就无必要再规定损害赔偿内容。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不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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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在婚后购买的 并且没有赠予协议或口头赠予 并且你有出资证明或还款证明(你要参与这房子的购置) 你可以要回一部分(按新法你无法要回一半。如果你没有参与购买,那么你追不回 但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与你老公离婚,并且亦能因此要求较大额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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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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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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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新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这一层面上,尚无具体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难发现,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离婚财产处理时,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后来作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作出规定外,还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人对此提出疑义,认为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即已照顾无过错方,就无必要再规定损害赔偿内容。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不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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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有孩子,新婚姻法判刑吗?求解答
[律师回复] 您好,新婚姻法对于第三者有以下规定:
1.当男方的第三者有了男方的孩子,并且第三者是在婚后出现的(以第三者的孩子出生日为准),那么这个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俗称黑户口),
2.男方为其购买的房产以及给他的钱,可视为赠予(因为他们并无实质关系),你无权追回,但若是在婚后购买的,并且没有赠予协议或口头赠予,并且你有出资证明或还款证明(你要参与这房子的购置),你可以要回一部分(按新法你无法要回一半),抚养费方面只要有证据,你完全可以拿回一半(共有财产的概念).另外你可以打重婚(虽然他未必犯此罪,但在道德上是不对的),法院会支持你,促使男方给予的抚养费必须经得你的批准,给予对方下马威,这主要看律师的水平.
3.房产证上写第三者的名字,这个事情就难办了,法律上视为赠予,如果你没有参与购买,那么你追不回,但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与你老公离婚,并且亦能因此要求较大额度的赔偿,律师可以往婚姻责任感方面来打这场官司,男方不仅有外遇还有了私生子,这在精神上无疑重创了女方,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婚姻比较容易终结,也没有太多的必要维持下去.最后,我给予提问者一点建议,其实你不必纠结于房产上,我觉得这个案子,你完全把重心放在离婚以及赔偿上,他爱给谁钱给谁房子是他的事,你只管索赔,至于感情,我觉得已经淡了,因为你如果容忍,你和他如果已有孩子,那么可能感情还能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没有孩子,那么势必将来第三者反客为主.这对你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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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者是怎么处理的?
法律对第三者的处理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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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第三者赔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对于婚姻法并不是很陌生,这和结婚的夫妻有着很大的关系的,大家所涉及到的结婚和离婚都在婚姻法中进行了说明,为了适应婚姻的需要和发展的要求,新婚姻法已经修订出台,对于新婚姻法第三者赔偿也做了规定和说明,但是新的婚姻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到本个深入了解。
一、新婚姻法第三者赔偿的有关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婚姻一方当事人能够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只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有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过错。目前“第三者”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里可以引入侵权赔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这一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利,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无过错方,还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当然,这里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欺骗所致,即第三者主观上无恶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三、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大家对于新婚姻法第三者赔偿的有关内容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婚姻维持期间,存在第三者是对婚姻的不忠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些精神赔偿,当然,法律也是保护法律的婚姻的,也是不允许发生第三者的情形的,这也是对婚姻的保护。新婚姻法的出台为了就是适应婚姻处理问题的需要,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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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者赔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没有关于“第三者”要赔偿的规定,除非“第三者”存在主观过错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有五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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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关于第三者的内容
没有特别规定第三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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