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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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规定,就减免社会抚养费做出以下解释:想要减免的条件非常严格,比如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等可以减免。如您需要,可联系计生部门办理。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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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孩子的抚养费不是由国家部门征收的,而是有孩子的家庭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按时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抚养费不同的是,社会抚养费是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征收的,所以社会抚养费和抚养费就是不一样的。结合您所提出来的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小编就区分为您回答吧。

一、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1、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

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不管是社会抚养费也好,还是抚养费也好,肯定都是针对一些经济收入确实有困难的成员来说的。我们首先来说社会抚养费,如果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时候,真的有困难的话,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向当地的计划生育部提出申请。还有抚养费的减免也是总会有困难的话,可以减免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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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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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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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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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看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在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对方补偿时,就要对得到补偿的一方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个人所有,并非转让行为,只是通过变现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另外,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更名时如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公平。所以,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只有在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时,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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