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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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条款排除对方权利。有的补充协议还规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除开发商不具备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购房者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购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有哪些

通常在格式合同当中会存在一些不平等条款,而购房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中的一种,也可以推断出在购房合同中会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多数都是对购房者不利,因此就需要事先了解清楚有哪些不平等条款,这样有个心理准备也能采取措施进行应对。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购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有哪些

1、条款排除对方权利。有的补充协议还规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除开发商不具备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购房者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如购房者以此拒绝交接该房屋,开发商亦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

2、偷梁换柱,擅自增加合同内容。有购房者反映:“售楼工作人员在介绍房产时,明确说明该处房产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05年以后的70年,签署合同时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说明。但在后来间隔数日才从售楼工作人员手中拿到的合同上,突然发现合同附件中多出了一个关于房屋土地状况的图表,上面的土地使用期限是从1993年开始的,这样无形中购买的房子就少了12年的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附件,并且在附件上签字或盖骑缝章,防止开发商偷梁换柱或是增加合同内容。

3、”购房合同补充条款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而实际上在房产市场完全是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完全是开发商说了算,购房者只有买与不买的份,没有任何选择或讨价还价的余地;而这些补充条款也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因此,它具备格式合同的实质要件,应当参照格式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购房作为当事人的一种重大经济行为,要慎而为之。

二、购房时容易出现的陷阱

1、广告陷阱,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

2、销售陷阱,内部认购,加大买房者风险。正当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时,开发商其实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更糟糕的是,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3、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 现场设“托儿”,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4、合同陷阱,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很多时候都是会给购房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其中也不乏开发商设置的陷阱,所以小编在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注意,条件允许的话也是可以在律师的陪同下来签订合同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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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包含违约救济的价值,所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证约定金,也是违约定金。
定金的罚则,是指定金对违约方经济利益惩罚的规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我国合同的履行担保制度和违约救济制度,正是通过定金罚则的功效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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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定金的法律属性,结合二手楼买卖委托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我们再来看其不平等性体现哪里,委托合同中约定,买方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后,如果买方违约,即不购买合同约定的房产,则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按约联系到合同约定的物业,则中介机构只要如数返还定金。
从以上约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定金的罚则规定,对买方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当买方违约时,中介机构可以凭此条款制裁买方,而当中介机构违约时,根据此条款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须把原本属于买方的钱退还给买方而已,显失公正。
也许中介机构会说,我已经将该定金给了业主了,我自己并没有收取,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形,而叫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那是否公平呢?这里是中介机构的一个误解,那么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机构与业主的关系。
中介机构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业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机构则是代理人,业主将其所有的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卖出,属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即卖出房产,收取房款则由业主承担。所以不管是中介机构的原因,还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买方与中介机构的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机构都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置业者遇到这种情形,即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并且将定金交付以后,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置业者联系到合同约定的房产,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好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置业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要求中介机构按合同定金的金额双倍予以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不良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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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楼买卖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条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与置业者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这样的定金条款:置业者签订委托合同以后,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置业者不要这套房,则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提供这套房给置业者,则中介机构只须退还定金给置业者。这种定金条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违背了法律设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业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包含违约救济的价值,所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证约定金,也是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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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约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定金的罚则规定,对买方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当买方违约时,中介机构可以凭此条款制裁买方,而当中介机构违约时,根据此条款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须把原本属于买方的钱退还给买方而已,显失公正。
也许中介机构会说,我已经将该定金给了业主了,我自己并没有收取,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形,而叫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那是否公平呢?这里是中介机构的一个误解,那么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机构与业主的关系。
中介机构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业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机构则是代理人,业主将其所有的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卖出,属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即卖出房产,收取房款则由业主承担。所以不管是中介机构的原因,还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买方与中介机构的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机构都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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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中介机构会说,我已经将该定金给了业主了,我自己并没有收取,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形,而叫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那是否公平呢?这里是中介机构的一个误解,那么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机构与业主的关系。
中介机构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业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机构则是代理人,业主将其所有的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卖出,属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即卖出房产,收取房款则由业主承担。所以不管是中介机构的原因,还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买方与中介机构的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机构都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置业者遇到这种情形,即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并且将定金交付以后,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置业者联系到合同约定的房产,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好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置业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要求中介机构按合同定金的金额双倍予以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不良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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