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原告,被告如果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撤案。可是有些人在决定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的时候,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也是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当然,这些问题对于原告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了解相关法律常识以后,才能谨慎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执行申请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后的法律后果。然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在立法层面上,对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这一做法是认可的。在司法实践中,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
二、对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审查问题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经审查只要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应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裁定不准许撤回执行申请。
三、撤回执行申请的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后,在执行案件结案前,申请执行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可行使撤回执行申请的权利。
四、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申请执行时效即从撤回执行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每个2年期间内,只要申请执行人每主张一次权利或义务人每同意履行一次,重新申请执行时效中断,重新申请执行时效即从申请执行人每主张一次权利或义务人每同意履行一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每个2年期间内,只要申请执行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调处请求的,调处达不成协议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2年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如果是这些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执行权的民事权利,可以申请执行权,自然也可以对执行权进行申请撤回,对这一问题,我国法院是不会过多的进行干预的。如果有合法的申请理由,法院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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