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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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优生考虑,或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不利于孕妇健康等原因,可能考虑长期休假;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不喜欢女职工的上述行为,而会想法设法辞退该类员工或在请假期间不支付任何报酬等。
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现在随着女性地位的升高,对女权的维护,女性职员越来越多,但是女性面临着生育的风险,当女性职员怀孕时,身体的不适需要请假,但是请假不可以草率,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如果在怀孕期间请假,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一、怀孕开病假条规定

病假条应由用人单位制定医疗机构出具,不因女子怀孕而享有特权。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二、女性职员长期开病假的风险注意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优生考虑,或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不利于孕妇健康等原因,可能考虑长期休假;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不喜欢女职工的上述行为,而会想法设法辞退该类员工或在请假期间不支付任何报酬等。

因此,基于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出发,女职工实际长期请病假时请注意: 第一,充分利用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法定假,如产前检查假、产前休假等(详见博文《女职工三期假汇总》)。

第二,由合格医院开具请假条请病假(法律并未规定,此处需女职工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要求,尽可能符合用人单位的医院要求)。

关于请病假能请多长实际,法律并无具体的限制,病假长短视病情情况确定,由医生决定,法律和用人单位都无法也无权决定。

第三,但若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为适当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劳动部颁发文件中制定了“医疗期”的制度。规定如下: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就是怀孕开病假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女性在怀孕期间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开相关证明,根据医生的建议请假。如果怀孕不影响工作,那就按照公司的具体上班规定进行。女性在怀孕期间开病假条有一定风险,如果私自开具假条或者无故旷班,根据劳动合同法,女性的工资会被扣除,严重的会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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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说明
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  
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8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与员工就长病假存在的理解分歧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女职工生育的意义,如何理解国家、企业、家庭、个人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的经济分担问题。企业自主用工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地扩大?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遵规守法、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后,会有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个理性的选择包括对在职员工的利益保障与未来招募新员工的限制
您好,我叔叔现在认识一个女孩子,二人未婚同居在一起了,女孩子怀孕的时候,打算请一段时间的保胎假去保胎,怀孕三个月请了保胎假,怀孕初期请假属于病假吗
[律师回复] 产检假规定2017劳动法相关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017新劳动法产假规定:产假待遇
 第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
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我上个月刚刚怀孕了,我老公开心的不行就想让我好好休息别去上班了,但是现在肚子都没大呢他就想要我不去上班了,请假怎么算啊,我想问问怀孕初期请假算病假还是产假?
[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为您解答处于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要怎么算这个问题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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