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民商事案件推荐,破合同纠纷困局

最新修订 |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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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亘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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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刘亘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现是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他深耕民商事领域,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对未成年、年轻人犯罪及帮信罪、掩隐罪等关联案件处理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以专业、高效、细致服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乌兰察布民商事案件推荐,破合同纠纷困局

执业背景与专长

刘亘煜律师于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现任职于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刘亘煜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民商事领域和刑事辩护领域均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民商事领域,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40%,同时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承办案件达上百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年轻人犯罪,占比约50%,并且熟悉帮信罪、掩隐罪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始终秉持着“以专业、高效、细致服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公司注销股东失联案困境

2021年11月,XX公司(化名)经北京XX公司(化名)引进,与上海XX公司(化名)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约定XX公司在广场内销售上海XX公司授权品牌货品,合作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XX公司需支付货品代销押金25万元,合同终止且双方结清款项、返还货品后,上海XX公司应全额免息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支付25万元押金,并在合作期间足额支付全部销售货款。然而,2022年11月合同到期后,XX公司按上海XX公司指定地址退回全部未售货品,但上海XX公司始终未返还押金。经查询发现,上海XX公司已于2023年4月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张X(化名)、李X(化名)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注销时未书面通知XX公司,且在《注销清算报告》中虚假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完毕”。更糟糕的是,上海XX公司注销后,股东张X、李X及相关负责人均失联,XX公司维权陷入困境,遂委托刘亘煜律师团队介入。

跨域调查固定身份信息

案件受理时,面临诸多核心难题。上海XX公司已注销,主体资格消灭;股东张X、李X失联,身份信息不完整,无法直接立案;涉案相关沟通人员王X身份模糊,可能影响事实认定。为突破困境,刘亘煜律师团队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首先通过工商档案查询,初步获取上海XX公司注销登记材料、清算报告等基础信息,确认张X、李X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身份,但登记信息中身份住址等关键内容不全。鉴于张X、李X户籍地及原公司经营地分别涉及上海、安徽等地,律师团队多次前往上海静安区、安徽六安市等多地,走访市场监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原公司办公地址等,调取补充身份核实材料。同步协调公安户籍部门(依法合规查询),最终完整固定张X、李X的有效身份信息及住所地,为成功立案扫清关键障碍。同时,律师团队还梳理核心证据链,核实《商品代销合同》原件,明确押金金额、返还条件等核心约定;收集XX公司支付25万元押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全额支付销售货款的凭证,证实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调取按上海XX公司指定地址退货的运货单,与微信沟通记录中对方提供的收货地址、联系人相互印证,证明货品已按约退回;固定上海XX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的注销档案,为追究股东责任奠定法律基础。

一审庭审反驳被告抗辩

一审中,被告张X、李X提出多项抗辩。他们否认收到全部退货、主张已向“XX公司负责人王X”指定的陈某退还5万元押金、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声称XX公司未结清货款。针对这些抗辩,刘亘煜律师团队逐一回应,精准反驳。关于退货,提交运货单、微信沟通记录(证明退货地址由对方提供),结合上海XX公司在未收回货款和货品的情况下直接注销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逻辑,反驳对方“未收到退货”的主张。关于5万元退款,指出收款方陈某并非XX公司员工或授权收款人,转账凭证与本案无关联,对方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押金退还,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诉讼时效,明确合同约定押金返还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XX公司2025年6月起诉未超时效,符合《民法典》规定。关于股东责任,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张X、李X作为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提交跨域调查获取的完整身份信息及注销材料,佐证其主体适格及违法清算事实。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意见,判决张X、李X返还押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414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审应诉维持原判

张X、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清退货情况、王X身份)、适用法律错误(押金系质押担保,XX公司未履行完毕义务故不应返还)。刘亘煜律师团队针对性制定上诉答辩策略,精准回应。在事实层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运货单等证据,证实退货地址与对方指定地址完全一致,且对方在上诉状中否认收到退货,却在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承认收到部分货品,陈述自相矛盾;同时指出王X、北京XX公司非本案合同当事人,其身份不影响核心事实认定,且我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在法律层面,明确押金性质为合同履约保障,而非质押担保,XX公司已结清货款、返还货品,押金返还条件已成就;对方以“互负债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无事实依据,因其未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程序层面,强调上海XX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擅自注销,未通知XX公司,导致退货细节无法进一步核实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向二审法院说明本案调查取证的难点及过程,凸显我方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刘亘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高效的办案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充分体现了他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此类案件中,跨域调查获取关键信息、精准反驳被告抗辩以及制定有效的上诉答辩策略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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