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法集资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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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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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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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噩梦,这一问题的花样层出不穷,就算我们对该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多了,但是部分人还是会想尽各种办法去规避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对非法集资又做出了新的规定,那么到底公安部非法集资的认定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非法集资最新方式

1、最常规的集资新方式:借贷平台,金交所,文交所,看收益,吐本金,实为庞氏骗局;

2、最泛滥的集资新方式:微商传销;

3、最隐蔽的集资新方式:消费返利,伪装者,合法外衣消费模式防不胜防;

4、最潮流的集资新方式: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跟单,打着国际化口号忽悠吸粉;

5、最昧良心的集资新方式:养老投资,保健 旅游 产品。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集资诈骗刑罚处罚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非法集资的认定方式的相关资料,由于非法集资方式的多种多样,所以我们对其的分辨的时候也非常困难,那么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小编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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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集资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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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集资登记有用吗
公安部非法集资平台要登记,如果不登记很可能影响投资人追回资金,因为在P2P平台跑路后,经侦介入,一旦追缴回资金调查结束,法院只会根据报案登记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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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关于公安部非法集资的认定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公安部非法集资的认定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出,尤其是刚刚出台的解释,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众筹和P2P模式的影响极其大。简要分析如下:
(一)对P2P的影响
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具体如下:
央行界定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
P2P平台回归中介属性,中国式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资质疑,两者界线有望进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给出了明确的风险警示,要求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
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
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由上述看出,无论是央行官员划定的界限还是两高的解释,都剑指非法集资,对于依靠平台公平募集资金承诺回报,为己所用或为他人所用的P2P
模式,都可能存在触犯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对众筹的影响
众筹有4种模式,股权类、债权类、回报(或奖励类)及捐赠类。其中债权众筹在国内体现为P2P这种形态,业界已经专门把其划分为互联网金融一个门类,因此,我们所说的众筹是不包括P2P在内的侠义的众筹。下面就分类进行分析:
1.对于回报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2.
对于捐赠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3.对于股权类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想知道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部门是什么部门?现在非法集资越来越猖獗,想知道是有谁认定非法集资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1.非法集资刑法与行政法关系解读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但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行政认定问题很复杂,耿某以后另文详解。本文只谈刑法的非法集资具体罪名。
2.非法集资刑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是由“法律”这一层级的规定制订的,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远高于“规范性文件”,因此,指导意见不会改变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
朋友是做保险行业的 但是我觉得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想问一下非法集资保险行业犯罪形式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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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非法集资原则是什么?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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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参与了非法集资,被警察给抓了,我想请问下公安部办非法集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公安部办非法集资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2017年非法集资最新方式
1、最常规的集资新方式:借贷平台,金交所,文交所,看收益,吐本金,实为庞氏骗局;
2、最泛滥的集资新方式:微商传销;
3、最隐蔽的集资新方式:消费返利,伪装者,合法外衣消费模式防不胜防;
4、最潮流的集资新方式: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跟单,打着国际化口号忽悠吸粉;
5、最昧良心的集资新方式:养老投资,保健 旅游 产品。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集资诈骗刑罚处罚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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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是怎样的?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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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对这块比较感兴趣,听说最近要严打来着,就请问一下公安部最新非法集资的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安部最新非法集资解释有以下几条
一、2017年非法集资最新方式
1、最常规的集资新方式:借贷平台,金交所,文交所,看收益,吐本金,实为庞氏骗局;
2、最泛滥的集资新方式:微商传销;
3、最隐蔽的集资新方式:消费返利,伪装者,合法外衣消费模式防不胜防;
4、最潮流的集资新方式: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跟单,打着国际化口号忽悠吸粉;
5、最昧良心的集资新方式:养老投资,保健 旅游 产品。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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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常看到非法集资的新闻。非法集资涉及受害人多,金额大,对社会危害很大。国家对此打击力度一直不小,通常是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其中公安经侦部门是办理非法集资案的主要负责部门,近期我邻居碰到了这样的事情,想问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及办案流程?
[律师回复] 通过了解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去理理针对非法集资办案流程。
一、案件受理
1、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2、对案情单
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三、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3、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四、处置善后
1、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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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处置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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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人员,在组织的精神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人员,在组织的精神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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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的方式非法集资怎么认定?
1、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吸收资金,往往打出保本付息等广告,加以高额利息,从而达到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的目的。“委托理财”保本付息的承诺符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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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算内部集资,如何区分内部集资和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内部集资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亲友之间的集资;二是单位内部的集资。《解释》规定内部集资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主要是基于非法集资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要求的考虑。对于没有公开宣传、没有波及到社会,仅在亲友和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具有严重危害性,不需要动用刑事手段惩治。 关于亲友之间集资。亲友只是特定对象的具体表现。判断是否亲友之间的集资,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亲友之间的内部集资和“以人传人”的非法集资。实践当中“以人传人”的非法集资通常也发生在亲友之间,但该亲友关系的建立不是以集资人为单一中心,而是以亲友为基础不断向社会辐射、扩散,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征。所以,这种通过亲友的亲友不断递延进行集资的行为不属于内部集资。易言之,亲友的亲友不再是集资人的亲友。此外,对象是否特定,还存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行为。这实际上是基于出资人的数量规模对是否特定对象和是否具有社会性作出的一种推定。 关于单位内部集资。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既向单位职工集资又通过单位职工向社会集资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二是集资资金用于单位内部活动,以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为目的而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实践中还存在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集资参与者参与集资的同时即成为单位员工的情形,这在以方式实施的非法集资当中较为常见。这种已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职工,无需实际工作,基于出资额发放“薪酬”的行为,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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