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4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83人
专家导读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充分的保障。但因为听证程序较为正式,费时费力,降低行政效率,故而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仅限定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情形,力图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因此,没收处罚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机关无须举行听证。
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

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对于一些行政处罚必须采取听证程序,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没收非法财物听证有数额要求吗?哪些案件需要听证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并未明确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其中。《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等”指仅限于“等”字之前的3种情形(等内,即列举后煞尾),还是包括类似情形而省略规定呢(等外,即列举未尽)?仅就文义而言,确实存在两种可能,尚有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2004年9月4日,以下简称《答复》)曾指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严格来说,所谓“没收财产”的叫法并不准确,该措施属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式答复,本案的判决则进一步表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理由,符合裁判说理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没有明确要求对“没收财产”举行听证,但条文中的“等”所列事项,应当是指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3种行政处罚种类以外的,并且与列举事项类似的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当解释为包括“等”之外的情形,是因为没收非法财物与所列举的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有类似性。申言之,二审法院是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即同种情况应当同种处理,将“等”解释成包括“等”之外的情形。既然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具有类似的影响,那么也应像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那样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确保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没收非法财物都要举行听证,只有没收“较大数额”的非法财物才需要听证,因为唯有如此,才与“较大数额罚款”具有类似的效果。

二、如何选取认定没收非法财物数额大小的标准

对于没收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亦是如此,这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如果不能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就无从裁判。

对此,《答复》亦指出,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在本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

第一,为什么应当类推适用罚款较大数额的标准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比照”与《答复》中的“参照”意思相同,实质均为类推,即将已有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尚缺乏规定的事项,其背后的理由仍然在于平等原则。

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之间在被剥夺财产的用途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案中被没收的非法财物本为合法财产,因用于非法目的而非法,但这仍是有待证明的判断。而较大数额的没收和罚款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剥夺,均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用途的可能差别还不足以排斥平等原则的适用。故而,可以将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或者说准用于没收的较大数额的认定。

第二,为什么比照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答复》确立了一条规则,即应当比照省级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即相关部委)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而不可用其他的标准。但这尚需进一步论证。而本案的判决则只是将已有的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以解决本案中的法律漏洞问题而已。相对而言,本案判决更具妥当性。

三、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没收是否需要听证

听证程序,也就是正式的双方对质的听取意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充分的保障。但因为听证程序较为正式,费时费力,降低行政效率,故而《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仅限定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情形,力图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因此,没收处罚没有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机关无须举行听证。

但这不等于说行政机关不能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基于良好行政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一旦行政机关给当事人作出这样的许诺,那么,根据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举行听证。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听证有关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4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
一键咨询
  • 155****6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1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5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7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3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8****83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3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0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7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没收违法所得需要听证吗
需要的。听证程序,也就是正式的双方对质的听取意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充分的保障。没收处罚没有 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机关无须举行听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占有他人物财物,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法集资的涉案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非法集资的财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同学上个月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财物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基本案情:甲乙两个行政村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甲村持有争议山场“林业三定”时期的林权证,乙村持有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四至不清)。乙村村民在争议山场进行植树造林,甲村部分村民在被告人召集下将乙村村民的造林拔除砍伐。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召集村民将乙村村民种植的林木毁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财物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析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毁坏的林木是否属于该条文中的“公私财物”。
一、非法财物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公私财物”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含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公私财物”是指什么财物,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评判,《刑法》条文是唯一的评判标准。《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对“公私财物”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没收非法财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没收非法财物的程序是需要先进行申请,再者就是由法院进行审查、受理,再者就是由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的审理,最后就可以给予没收财产的决定,只发所存在的程序合法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怎么处理?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严重、设施而使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抢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复制的电信设备,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防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数额较大的、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持枪抢劫的、救济物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并处罚金,但数额较大。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并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扒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国有公司。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国律图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挪用公款罪】公司,数额较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拘役或者管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移民,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退还的、入户盗窃,为窝藏赃物、携带凶器盗窃,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扶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一)入户抢劫的,并处罚金,或者多次盗窃,要从其犯罪手段、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毁坏机器设备、拘役或者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罪】公司;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国有公司、救济款物、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拘役或者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告诉的才处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优抚,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抢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携带凶器抢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抢劫致人重伤、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定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巨大的,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并处罚金、诈骗;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目的等多方面考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下是刑法中关于侵犯财产罪定罪量刑的规定。本条罪、救灾,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6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法集资涉案财物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非法集资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中没收非法财物可以折抵罚金?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不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的。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违法行为所获的财产,罚金的对象是合法财产,二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的。
10w+浏览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涉案财物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损毁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故意损坏非法财物的这种行为是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因为本罪关键是当事人故意损坏了对方的财物,而刑法当中规定的财物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可是,如果自己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能表明这是对方的非法财物,在当事人报警之后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条文还列举了认定违法所得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或者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确指出上述财物应当依法追缴。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