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超过时间限制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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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出现工伤认定 超过时间限制的情况,此时一般认定部门是不会受理认定申请的,但这仅仅是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实际给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存在的,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而法院也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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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对不同主体申请工伤认定都是作出了时间限制的,因此要是需要提出认定的话,就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才行。而现实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伤认定 超过时间限制,那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才好呢?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二、工伤认定 超过时间限制该怎么处理

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如果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时一般认定部门是不会受理认定申请的,但这仅仅是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实际给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存在的,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而法院也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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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习起重机方面的知识,麻烦想请问一下起重机安装超载限制器有什么作用?超载限制器国家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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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起重机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如跨度大于40的门座式起重机需要安装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露天工作的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装卸桥需要安装夹轨钳、锚定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雨罩;桥式起瓜机的大车运行机构上需要安装扫轨板;起重量大于10的汽车起重机需要安装力矩限制器等。
超载限制器的用途是当起重机起吊大于其额定起重最的货物时,由超载限制器切断起升机构电气控制线路,从而起到保护作用。当额定起重量大于20吨的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超载限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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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超过30天的处理办法
个人受伤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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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时间限制怎么办?
此时一般认定部门是不会受理认定申请的,但这仅仅是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实际给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存在的,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而法院也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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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车辆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对应不同的扣车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1、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所以为33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 (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 (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 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些简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领取车辆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3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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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应该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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