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开封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劳动合同案

最新修订 |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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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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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开封地区,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他擅长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以来承办超150件案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30余件,交通事故纠纷占比约30%。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多个职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6年3月开封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劳动合同案

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担任律协职务情况

刘振宇律师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活跃度和专业认可度,也为他积累了更广泛的人脉资源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有助于他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X于XXXX年XX月入职某钢结构公司,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XXXX元+岗位工资+全勤奖+补助+工龄工资+绩效。XXXX年XX月XX日,公司以贾X存在重大失职为由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XXXX年XX月XX日,贾X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同意其辞职。此后贾X未再上班。XXXX年X月XX日,公司支付贾XXXXX年XX月工资XXX元。社保记录显示,公司为贾X缴纳了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XXXX年X月XX日,相关部门证明公司已为贾X缴纳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保险费。

贾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经济补偿XXXXX.X元、补缴在职期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各项社保费用,如不能补缴则予以货币赔偿,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认为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系按平均工资计算得出,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不支持欠薪诉请。贾X因不接受公司调岗而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诉请也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因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贾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其办公物品、未支付XXXX年XX月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且公司欠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导致其无法通过社保机构补办,损失应由公司赔偿。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阶段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其关于公司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贾X主动辞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贾X所主张的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的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二审驳回贾X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刘X与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刘X在年月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县市政保障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X无责任。事故造成刘X右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工作中受某公司的安排、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另查明,年月日,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年月日,刘X向某职业学院支付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合计,元。年月日,刘X以“因本人身体原因,需要休学”为由,向某职业学院提出休学申请,该学院予以准许。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刘X入职某公司后,参与公司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刘X诉请确认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公司辩称刘X是学生身份、双方是临时性短期暑假用工合意、对刘X不进行劳动管理等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劳务关系,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刘X被录取前。刘X辩称其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X年月日入职某公司,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年月日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终,二审部分支持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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