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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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讼时效抗辩权。2、先诉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顺序履行抗辩权。5、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以上五种,不同类型的抗辩权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民事纠纷。
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哪几种

我国法律依法赋予了公民抗辩的权利,在我国的基本大法民法当中又将抗辩权进行了具体的细分。所谓抗辩权,其实也就是指对于对方请求的某些权利,自己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拒绝的。抗辩权和请求权是相对的,下面律图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阐述一下,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哪几种?

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哪几种?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四、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以后能够看出,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以上五种,不同类型的抗辩权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民事纠纷。就比如多数的保证人应该在庭审过程当中都履行过自己的先诉抗辩权,当然,如果公民本人并不太清楚抗辩权的行使情况的话,可以将自己抗辩的权力委派给自己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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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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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种类分为哪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施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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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是也个法律专业的学生,上周老师布置下一个课题,请问民法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求解答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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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需要写一份诉讼时效抗辩申请书,交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应该如何提出:
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均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认定?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种情形分别为: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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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向上分为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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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保证人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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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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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种类有哪几种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抗辩权种类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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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导读:本文为你介绍了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介绍,讲述了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等合同旅行中的抗辩权的一系列问题。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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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抗辩权形式主要有几种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顺序履行抗辩权 5、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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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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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能不能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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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种类有哪几种吗?
抗辩权的种类有这几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抗辩权等几种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当对方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当事人所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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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怎么主张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法》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性与专属性。
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性与专属性。
担保人怎样主张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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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性与专属性。
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性与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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