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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审被告2公司的厂区内,粮食运输经营者原告在运输粮食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而受伤,一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由此引发。
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鹿静律师担任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等领域有丰富经验。
二审审理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存在过错,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同时,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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