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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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就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
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

乡镇上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制,土地集体制度,类比于房产证,土地的集体使用权需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证的相当于企业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居民需要在集体土地上盖房或建厂需要向集体组织进行申请,那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呢?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律图小编为你解答。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房产证吗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证,而不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的证明,而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分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

2、房产证是证明你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书。

有部分城市实施房地合一发证,即房产证与土地证合并颁发一张证。

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对房屋行使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权利。

土地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不同于房产证,使用证不具有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只是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凭证的住宅不可转让和买卖。如果大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通过我们律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这样能够有效的帮助你处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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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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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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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要和当地的政策环境,市场发展状况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类型,金融市场的竞争情况等息息相关。比如温州,就大量存在这样的抵押物,原因是他们的市场主体都是从乡镇企业发展而来的,主要的固定资产都是集体性质的,国有的产权的不多,政策支持该类地产的变现流转,对银行而言,有抵押物总比没有强。
所以,该类地产,一般在农村抵押,县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单一的土地抵押,要地产附着物,连同房子一同抵押。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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