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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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是无权处分。4、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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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一般都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但是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属于善意第三人,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会声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此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开始入手。

一、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 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他们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于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无过错,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出于善意,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善意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公平保证交易各方,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同时,必须对其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确定善意的准确时间。

确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第一,即时性标准,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日本等少数国家采用此标准。第二,持续性标准,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采用持续性善意标准。

三、善意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由于在关于善意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上涉及到复杂的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即当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交易安全两种价值取向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如何在两者之间做出协调,以实现利益均衡。所以各国立法与学说对此认识不一。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法律是否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救济,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该民事主体实施的侵权损害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为了提体现公平,该民事主体需要主动支付一些金额,但是即使不支付,法院也不会强制性要求执行。若谎称是善意第三人的,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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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是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法律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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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问一下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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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善意、有偿能以及交付或者登记。我国的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法律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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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构成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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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像所有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人,那么如果你把自己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转让了,那么也就是那个受让人成为了这个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在受让时不知道其中有地役权则他就是善意的,如果你们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他。也就是他不用承担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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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人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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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令公证员深为感佩的事是,有一对八旬老夫妻来找到公证员,立下公证遗嘱,希望自己百年之后,能将所有遗产授权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处理。
原来,这对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都已经先他们去世。为了尊重孩子生前的遗愿,夫妻俩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希望在夫妻俩过世后,能将他们名下的房子、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家电家具等用品均以信托形式给予、授予、赠予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望慈善基金会能以他们已经去世的儿子的名字设立教育专项基金,用于捐建和支持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二所,如有结余,则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的助学金。公证遗嘱后,一式四份,夫妻俩、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办理业务的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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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可以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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