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能让她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广泛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领域,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方面,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委托专业机构检测,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商承诺严重不符。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进行过重大维修,但汽车商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并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事故位置隐蔽、一审未认定《公证书》等。
一审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其他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在二手汽车案中的价值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汽车商抗辩理由重点举证反驳。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协助完成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程序,及时回应抗辩意见,推动案件进程,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本案胜诉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是企业内部纠纷,强调薛XX对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案件结果及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是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核心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法院判决尊重客观交易事实,区分合同关系与企业内部纠纷的法律边界,保护了农业公司合法权益。
律师在买卖合同案中的价值
律师快速梳理复杂的当事人关系与案件事实,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避免无效举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及薛XX的追认行为,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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