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相安无事的情形下,员工不会无缘无故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有些人也可能是因为身边有朋友发生过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这种事情,但因为自己是局外人所以并不清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原因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原因是什么?
1、劳动者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要求所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工伤认定亦是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 遇纠纷的必要条件。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时,为了 避免引发矛盾,往往建议劳动者先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为补缴社会保险而要求确认某段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多为劳动者已从单位离职十余年,后欲让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而提起确 认劳动关系之诉。
二、请求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了: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再说具体的情况也只有当事人最清楚了。谁也不愿意遇到需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这种事情,例如公司是很有可能需要给员工支付巨额的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否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如果不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后面的工伤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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