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向使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征收的使用税。税费主要依据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来决定应纳税额。作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依法纳税,做合格公民。那么,税费收取标准每个地方都有标准,那么,长春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具体标准:
长府发〔2003〕20号: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定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级标准为:一级地8元,二级地6元,三级地4元,四级地2元,五级地1元,六级地0.5元,建制镇、工矿区0.5元至1元。本通知执行。
长府发〔2007〕25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地24元,二级地21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4元,五级地9元,六级地6元,七级地4元,八级地3元,九级地2元。本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原长府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二、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 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土地使用税每个地区都有每个地区的标准,如果您对所在地区具体法规政策不明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进行进一步咨询,以解决自身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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