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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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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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呢

劳动者在工作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劳动合同中,有一些特定的条款保护着劳动者的权益。这些特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约束着双方的行为。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呢

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

既然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只用单位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就无效,那你可以找单位去补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不补,你也保留着,另外注意收集和保存你入职该单位的证据,以备以后万一发生劳动纠纷时用。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必备条款是法定的,缺一不可,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约定条款既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必备条款,而“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设计:

条款设计: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

本合同如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在乙方充分知悉《劳动合同法》第14条以及其他法规赋予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基础上,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工作任务的完成标志为: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到岗。

二)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为准建立劳动关系。若实际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乙方实际到岗时间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完毕之日为准。

(三)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按以下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已履行了试用期而且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工资工资标准的80%计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工资标准的100%计发。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设计: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等规定。

(二)甲方不提倡乙方的加班行为,甲方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乙方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甲方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乙方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乙方自行上班的,均不视为加班。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非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从事非本岗位的工作内容的,视为值班,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甲方因生产经营的任务不足导致需要缩短乙方的工作时间,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少于一个合同年度按一个合同年度计算)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为乙方不胜任工作,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至文员岗位,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这个问题的相关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些劳动合同条款,在签订的时候,应该保存好所有的签字文件,以防事后会有其他意外发生。对于合同的附加条款以及其他额外信息,应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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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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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是什么意思?拉皮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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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二、仲裁条款的性应该如何体现仲裁条款性原则在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仲裁条款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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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件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条件是合同生效的意思。劳动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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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是规定了招聘条件,并没有制定清晰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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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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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什么意思?
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主要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中,当存在哪些情形之下的时候,对于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主要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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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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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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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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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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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有的不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有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发挥免责的作用。这样,免责条款又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之分。
免责条款有效以它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只有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才谈得上免责条款的控制及解释。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判断它是否成为合同条款,适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则。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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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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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本条的罪名为“罪”,取消“奸淫罪”罪名。条文注释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的行为。暴力手段,指行为人使用殴打、捆绑等方法对被害人实行身体强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杀伤被害人或其亲属、揭发其隐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机实行奸淫,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论。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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