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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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一、立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二、调查。三、告知。四、听取申辩。五、听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那些生产产品的企业机构,若其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的保障,不仅会损害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会导致民事主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了限制这些生产机构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的同时,应当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盖章。

7、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8、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按指纹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9、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或者查封、扣押的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10、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

11、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审查及告知

1、审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送达被告知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四)听证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行政处罚决定

1、案审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会报告书》内容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六)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监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可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进行督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批准,可以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5、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以上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七)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三、案件移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处罚行为之时,不仅需要遵守程序的规定,同时也需要遵守既定的原则,否则不仅该处罚不会产生效力,并且实施处罚规定的主体,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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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哥哥最近遇到行政处罚要处理,所以我想帮忙一下各位这个公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你好,前段时间我朋友说他遇到了一些纠纷,然后就想咨询一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啥?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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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但这种羁押毕竟不是刑罚,判决宣告人犯有罪之前毕竟不等于犯人,因此,法律对拘留和逮捕后人犯关押期作了严格限制,不允许对人犯超期羁押。判决前对人犯的羁押要求越短越好。上述就是行政拘留一般程序问题的回复,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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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的同时,应当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盖章。
  
7、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8、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按指纹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9、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或者查封、扣押的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10、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
1
1、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审查及告知
1、审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送达被告知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四)听证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行政处罚决定

1、案审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会报告书》内容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六)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监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可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进行督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批准,可以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5、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以上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七)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三、案件移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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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什么?
安全永远是生产中最重要的因素,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都是必须保证的,安全生产是每个工程最基本的保障,工程过程中我们强调安全,工程前我们向工人强调安全,都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安全性,每个人都是有安全责任的,所以国家也颁布了安全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的前提条件,做到了安全生产才能保证生产的质量问题,那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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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有一个亲戚在回家的途中被人寻衅滋事,当时报警,人被拉走了,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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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是如何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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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二叔的一个小姨子说要去申请行政复议了,但是不知道怎么走流程,行政复议审理一般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
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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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贪污受贿罪,现在面临处罚。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4.公开听证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6.听证委托代理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制作听证笔录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听到别人说是一家生产企业有问题,要开听证会,我很好奇的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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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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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现在被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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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做小型发电机生产的,前段时间产线上一位操作员由于加班劳累发生了意外,手臂被设备挂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完成正常报案手续,结束保险案件的处理或者事故伤害医疗终结以后,就可以按照相关流程申报保险理赔。理赔时,
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其次是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再由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1.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赔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2.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上面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程序的参考解释。
各位律师好,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样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最近我有一个朋友毁坏公物违反了行政处罚,在被教育时听到是违反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他知道一般程序但不了解简易程序所以想了解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提到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首先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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