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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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立案标准:贪污罪: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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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会针对个别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资金的专项发放;或者是在某个省市发生自燃灾害后,国家进行拨款补助,由于此类资金的数额巨大,就会让很多的工作人员产生非分之想,妄图通过一些手段,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我国对此有严格监管和处罚制度,那么,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其在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本院办理的专项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统计,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涉及罪名较为集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凸显。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专项资金类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上,由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由特定的部门和特定的人员经办,在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受补贴对象之间又缺乏严密正规的联系,所以管理上往往存在漏洞,为个人将专项资金据为己有提供了便利,从而造成此类案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中凸显。

(二)发案领域多,社会危害严重。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涉及到了畜牧水产系统、农业系统、中小企业系统、民政系统、林业系统等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直接侵害政府的补贴政策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导致上级决策机构对社情、农情、企情的误判,对惠民强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诸多不利影响,甚至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的具体回答以及立案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苍蝇老虎一起打”一直是我国反腐坚持不变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占为己有更是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所以,已经查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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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分析发现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呈多样化,例如犯罪行为多属于不作为、发现查办难度大等方面。今天律图的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有关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特点的相关知识,大家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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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的要求是什么,我想具体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律师回复] 一)查办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不断攀升,案件呈逐年波浪式增长。2011年以来,丰城市检察院查办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42件95人,其中渎职侵权类案件6件27人,贪污贿赂类案件36件68人,并呈现逐年波浪式增长的趋势。2011年立案查办14人,2012年立案查办17人,2013年立案查办26人,2014年立案查办11人,2015年立案查办27人,虽然2014年仅立案查办11人,立案人数有所回落,但总体呈现趋高之势。
  (二)涉及罪名较为集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凸显。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中,贪污罪有66人,约占70%;挪用公款罪有17人,约占18%,受贿罪有3人,约占3%;滥用职权罪有4人,约占4%。可见,专项资金类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上。由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由特定的部门和特定的人员经办,在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受补贴对象之间又缺乏严密正规的联系,所以管理上往往存在漏洞,为个人将专项资金据为己有提供了便利,从而造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中凸显。
我想了解一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的相关内容,有什么特点呢,存在什么问题呢,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扶贫帮扶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初级化,村干部监管严重缺失。涉案村镇普遍存在财务公开不到位,管理工作不透明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问题上尤为突出。征地补偿款、国家惠农资金审批拨付后,基本上实行“直通车”,直接打入村镇账户上,主要由村镇干部支配,群众不知情,县级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其简单直接的作案手段就能成功。滑县检察院办理的12起案件中10起为村干部通过指使会计擅自挪用涉农惠民资金,作为企业经营或为个人谋取好处,占总涉案的83%。
  
(二)制度不健,资金管理不透明。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利用财经制度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扶贫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漏洞,犯罪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从滑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看,当前,农村扶贫资金的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要求建立详细的贫困户花名册和统一费用发放票据,没有及时将费用发放原始票据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账务管理,根本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上是利益均沾,一些村镇干部抓住漏洞,相互勾结,一拍即合,以“合法”形式挪用公款,假公济私。如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副镇长连某利用其分管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领取的“雨露”计划实用技术培训费人民币86820元截留后私分。
  
(三)宣传不到位,贫困户维权意识不强。由于对扶贫项目的宣传不到位,加上贫困户法律意识差,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认为能得到点总比没有的好,就会配合村干部作假,并将自己的有关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实际中贫困户监督主体地位的缺失及监督维权意识的淡薄等原因,也使贫困户很难对基层村委组织部门进行监督。
  
(四)交叉感染,滥权营私现象突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和环节,呈现出“蝇贪”“蚁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突出、贪污渎职问题突出的情况。所查案件涉案人员不学法、不懂法,把法律规定当儿戏,通过熟人、工作和地缘关系,在“圈子内”形成了一种相互攀比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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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会如何处罚?
一般会处以犯罪嫌疑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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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研报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在处理一些相关的事情要了解。
[律师回复]
1.基层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产生、对基层组织干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要认真、严格地负起相应的责任,形成责任倒查机制。

2.建立乡、镇政府统筹管理村级财务工作,基层自治组织由专人负责配合的工作制度。乡、镇由政府统筹管理村级财务工作,各村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选出有财经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干部专门负责涉及本村事项的会计事务并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本村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本村的财务账册,使得各项收支有据可查。

3.针对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表现出的共同犯罪的特点,在查办案件中对于同案犯要做到逐个了解其不同的特点,因人而异制定不同的审讯策略,逐个击破,形成全案完整的证据链条,破解负主要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屡屡翻供的难题。

4.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负责办理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严禁刑讯逼供。

5.做好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这三类人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本人、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村内的基本情况都比较熟悉,如果能够做好与这三类人的及时沟通和调查取证的协调工作,对于推动案件的办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做好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能够做到案件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在实际办理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基层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时难以定性、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的疑惑时,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商、研讨,使得案件的侦查监督职能延伸至侦查阶段。

7.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联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惠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约谈话,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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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包括什么?
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在我国的专利权的取得的规定中,一般来说,只要是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以及形式条件的,此时专利人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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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大一金融新生,有很金融知识都不懂,专门来了解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知识,希望能解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特点为;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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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包括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包括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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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领域项目
[律师回复] 退耕还林后土地属于谁
1、退耕还林后国家制定措施并有安置的属于国家。
2、未制定措施与安置的属于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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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存在于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吗?
强制许可只存在于著作权领域,不存在专利权领域。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此时是存在着五种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的,在法定许可之下,其他人使用著作权利人的作品都是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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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学院做走访调查,主要是在一些偏远的山村,我想问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深入调查,掌握材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深
入调查研究是写好报告的基础。深入调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明 确的问题,这样才好选择调查的对象。调查切忌先入为主,要牢 记“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们的先头”。为
搞好调查,应事先拟好调查提纲,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步 骤地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 访问,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
的意见和材料,以求掌握尽可能全面的材料,以利于形成正确的 判断。
(2) 分析研究,寻找规律。探求带规律性的东西是调查的目
的。在调查过程中,特别是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抓紧对占有 材料的分析,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 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得出正确的结论和判断,概括出
几条规律性的认识来。
(3) 简明生动,叙议结合。调查报告的特点是让事实说话,要
求语言简洁明快,力求准确生动。以叙述为主,叙述和议论相结合,使丰富生动的材料与鲜明正确的观点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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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是怎么惩罚的,我们小队最近抓到了一个这么犯罪的,这个人太可恶了
[律师回复]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1
1、私分国有资产罪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基层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律师回复] 1、涉案人员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医务人员意志薄弱,经不起考验,人生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尤其在看到某些行业收入比自己高,就出现了扭曲心理,陷入犯罪泥潭。所涉案人员忽视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涉案人员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行业规则,争相效仿,导致了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盛行。
2、涉案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某些医院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医院虽然建立了纪检、职代会、药事委员会等机构,但没有充分行使其职能,形同虚设。同时主管部门监督制约不力,许多监督制约措施流于形式。
3、医药销售行业竞争激烈,也是重要的外部诱因
当前,医疗制造企业数量远远地超过了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激烈。有些药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通过贿赂取得医疗药品、器材的经营权,为医疗采购环节发生贿赂提供了客观条件。
4、侥幸心理
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一般对普通医生的收回扣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纪律处分等居多,加之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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