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七十八条只有一句话,不是什么长篇大论,只是说,逮捕相关的人员的时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至于被告人何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这一条里有其他说明,还有一些人也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进行逮捕。
在所有的案件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实际上,逮捕不是谁都可以进行的,也不是谁都可以用逮捕这个词定义的,按照刑诉法七十八条里说的,逮捕需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文,并且是公安机关执行的。违法犯罪对于社会的影响非常的严重,但也不是所有人都是违法分子,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之前,还不能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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