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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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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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2、房屋已出租,3、合同约定不明确4、物管费用有拖欠有些售房者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方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方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

这几年来,我国的二手房市场日益红火,但与之相关的诉讼和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多,而究其原因往往是多种多样,比如:购房者没有注意到二手房交易的陷阱等。那么,在实践中,二手房买卖的陷阱究竟都有哪些呢?此外,根据经验来看,对于二手房买卖的陷阱我们应该怎样去避免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一、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

1、产权状况陷阱。

2、房屋类型陷阱。

3、合同签订人陷阱。

4、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二、二手房买卖陷阱怎样避免

1、买卖合同签订前,应至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如果事先未引起重视,到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房屋不能转让,则可能给购房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买卖合同前应查看业主是否取得产权证,并根据产权证等记载确定房屋类型。避免实际交易时才发现由于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不具备交易条件或所购房屋类型不符合购房人需要而造成损失。例如,需要的是非居住用房,则应购买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从事预期用途。

3、根据产权证确定产权人。若部分产权人或由非产权人签订合同,应要求其提供未到场产权人出具的委托书。否则若未到场产权人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委托主张合同未成立,购房人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由于合同未成立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举证责任在购房人。

4、买卖合同应对付款流程及交易中各项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

综上,是关于“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的有关二手房买卖陷阱的法律内容,希望对解决您的二手房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此外,在购买二手房时,我们还应该要弄清楚房屋的使用年限、物业等问题,详细的去了解二手房的相关信息,避免出现买二手房后又后悔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前述情况的出现,建议您在购买二手房前,可以先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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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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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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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怎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1、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部分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我们在起草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可作出如下约定,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受人重新购买 同地段其他商品房 所需购房款的差额。”这样约定足以让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获得不到任何利益。
2、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生效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 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 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我们买卖房产时大多需要签署很多合同,比如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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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都有什么陷阱
1、购买二手房,最重要的是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可靠性。2、一般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3、此外,请您千万不要忘记了解购买的房子已有多长历史、土地使用期限还有多长。有没有欠费情况,如物业管理、水、电、气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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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中介的常见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有哪些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合同履行方式、期限;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二、房屋中介常见的陷阱有哪些陷阱
一:二手房中介公司全包价不透明。全包价包括买方所要承担的全部房款、契税、印花税和中介的代理费(房款的2.5%-2.8%)。但中介公司不会明确告知买房人在交易中需要交纳的明细费用,还会从中获得额外好处。例如,中介公司有一套30万的房子,但中介会向买者报价32万,甚至更多,并要求买者支付契税、印花税和代理费,中介实际上就比预期多挣2万元。对于全包价不透明的陷阱,专家建议买方在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时,要求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并要求同卖方见面,明确买卖双方购房价格与售房价格是否相同,避免中介公司从中收取多余的差价。陷阱
二:买方因为过户问题“钱房两空”。买方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但在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卖方,并且某些房屋存在无法过户的可能。一些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对能否顺利过户避而不谈,只是让买方在过户之前就付清房款。等买方付完房款,产权却无法过户,中介事后又推卸责任,买方有可能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对于这个问题,专家建议买方要事先核实卖方的产权,并通过中介确认该房屋的合法性。对于没有过户的房屋,可以在合同中补充上过户时间的限制,明确可以交易的时间。关于卖方同样可能遇到的陷阱,最常见的是“个人现金收房”陷阱。所谓“个人现金收房”就是中介以“个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为名,将卖方房屋收购后再转手以高价卖给购房者,从中获利。一些中介往往先以个人购房者身份与卖方谈好房价,在支付清房款后拿到产权证。然后中介再拿着卖方的产权证,转手高价出售。卖方却拿不到这些多出的房款。专家建议,对于不太急于用钱的卖方,最好不要选择“现金收购”的卖房方式。交易时最好还是买卖双方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
常见的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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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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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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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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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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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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