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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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条中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就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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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因为父母离婚而无辜受牵连的这种状况生活中非常多,因为当事人的思想境界非常有限,总是认为孩子只要归对方抚养了,个人感觉上会觉得因为对方对自己的这种不满情绪会潜移默化的传染给孩子,甚至觉得将来孩子有可能随着对方的再婚和他人组成家庭,因此就发生过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这种状况。

一、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明文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由此得知,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其实当事人就算是没有固定的工作,但只要有经济收入,不管是多少都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不尊重法院的判决,选择一种无赖式的逃避的做法不给抚养费,到最后很有可能会被法庭通过冻结银行卡,强制查询存款,提起当事人的收入等这些方式维护属于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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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强制执行仍不给怎么办
抚养费强制执行后仍不支付,应首先通知被执行人迅速履行。若拒不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其合作企业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如继续违约,法院可向各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证券、股票及基金等财产,并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但所有行动须在法律范围内,不得超出应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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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抚养人生活费仍需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仍需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是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却规定,人民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到底还是不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
一,实践中争论较大。
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对《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涵盖之,对我国原有立法进行了彻底变革,所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再单独计算。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确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原有的赔偿项目。但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定型化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量化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并不完全等同于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此外,已经实施了17年之久,并于2020年刚刚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未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量化,而是以全国平均工资为量化基数。2020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742020元,扣除丧葬费920
20.5元后,死亡赔偿金为65007
2.5元,而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5
6.5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仅为202030元,远远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所以,《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内涵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应当是不同的。在法律及立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最高人民为了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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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到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时间,但是公司有人最近因为经济紧张仍然没有缴纳,想请问律师逾期仍不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1、会被告到法院。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告,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这种情况,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3、旧的《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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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的后果
离婚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去当地法院起诉。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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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判给我了,判决结果要求我前夫定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抚养费如仍要求增加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呢?
[律师回复] 在有小孩的家庭中,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就必须要对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 过多的心理恐慌。
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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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胜诉对方仍不给怎么办?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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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孩子18仍在上大学,抚养费应该如何索取?
[律师回复]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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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给抚养费后果
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履行,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对长期不给抚养费后果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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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争孩子仍抚养权向题诉到法院需多长时间开庭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十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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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给抚养费后果
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履行,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如果有能力履行抚养费义务而拒不执行,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拘留或刑事处罚。若是对长期不给抚养费后果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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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派遣合同,但仍仍代发工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未续签派遣合同,但仍代发工资,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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