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劳动关系失败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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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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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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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所周知,一般劳动者在某个企业或者单位入职工作之前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为劳动关系,但是有些时候我们会疏忽了这一步,可能会导致确定劳动关系失败,这样会影响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酬等问题,那当我们确定劳动关系失败该怎么办呢?

一、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确定劳动关系失败可能是其中的某一项证明材料没有到位,或者是诉讼力度不够等等,我们也要由此有所警觉,一定要仔细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没有合同也要有全面的证明材料,这也可以避免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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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失败,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 在民诉讼中,总有败诉的一方。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承担要依据案件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来确定。如果对此结果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 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费是一般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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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关系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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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贷失败后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贷失败后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典型案例:
2008年9月,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时,因为个人信用纪录不良,银行拒绝向其放贷。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决定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双方为此于10月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将最后过户期限向后推迟三个月,定为今年3月9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出贷款后的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买受方请中介公司代为向新的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新银行也以信用问题为由拒绝了贷款申请。此时已经过了过户期限,出售方两次发函催告后,通知买方解除了合同,随后委托律师提讼要求买方支付。
这一案例非常典型,有三大问题值得思考:
一、银行贷款失败导致交易不成时法律责任的区分;
二、约定最后过户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
三、书面解除合同的正确方法。
问题
一:
银行贷款不成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一般当银行贷款失败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时银行贷款会受到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突然变更放贷成数或收紧放贷口径,当事人难以完全预见这种风险。对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本案中个人信用纪录原因导致的贷款失败应如何定性,市高级人民发布的 《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
由此可见,如果是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贷款不足或不成,买受人是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的,换言之,其仍然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买受人主张中介公司对没有办出贷款负有责任的说法,笔者提醒大家:银行贷款只是买受方付款的一种方式,付款义务始终是买受方的而不是中介公司的责任。完全依赖中介公司办理贷款而以为自己可以不负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买受方应当及时关心自己银行贷款办理的成功与否。
问题
二:
约定最后过户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
买受方在庭审中提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是办出贷款后的十天内,而补充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买卖合同,所以在买受人未办出贷款的情况下,过户具体日期并未确定,还不能算违约。 其实,虽然补充协议的效力高于买卖合同,但是补充协议和买卖合同对于过户日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根据实践中的交易习惯,补充协议约定的办出贷款后的十天是指在3月9日之前一段时间内,3月9日是过户的最后期限。本案中中介公司到庭说明了情况,使得这一交易习惯问题得以澄清。
从中可以看出,为了避免纠纷,在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过户期限时,应当注意与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条款(格式文本第六条)相衔接,明确指出在贷款不成的情况下,以该条约定的时间为最后期限。
问题
三:
书面解除合同的正确方法
房屋买卖中,经常遇到需要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来解除合同或催告履行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出售方就发送了两个重要书面文件:催告函和解除函。正确发送书面文件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以下几个要点应予注意:

一、要及时。比如,合同约定当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五天内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则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就可以使对方直接解除合同的目的落空。

二、要符合合同的约定。比如合同约定在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在发送解除通知之前就需要先发送催告履行的文件。

三、要明确、合法。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内容要明确表示出解除合同的意思,比如措词不能以“终止”或“到期”等来代替解除的意思。

四、要注意留下联系方式。如果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处理相关事宜,则应当写有联系方式,否则可能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五、要注意保存证据。发出的书面通知等应当备有复印件副本,发送宜用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方式并索取、保存寄送凭证,以备诉讼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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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失败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其实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叫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立的情形,那么直接导致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律师与王律师想成立一个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为刘律师设立的公司没有成立,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怎么处理呢,刘律师作为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比如对外签订很多协议,怎么处理呢 那么公司设立失败后,谁来承担呢
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一个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去了,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或章程形成的合伙关系。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为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这都是发起人要承担的。所以发起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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