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土地使用税风险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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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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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核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为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2、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3、审核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驾校土地使用税风险点有哪些?

由于驾校一般都需要很大的场地用来给学员练车使用,所以企业开设驾校所使用的土地规模也让其需要缴纳相对较高的土地使用税,但是驾校在缴纳使用税的时候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下面一起来看看驾校土地使用税风险点有哪些?

一、驾校土地使用税风险点有哪些?

1.审核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为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法规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策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2.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审核企业使用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的,是否按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审核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4.查核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是否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如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是否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如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是否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审核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否符合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单位税额

8.审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否处在不同税额的地段,是否按照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准确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无将应适用较高单位税额的错按低的单位税额少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审查企业使用的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作相应调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审核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审核企业征用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12.审核企业征用非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13.审核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是否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14.审核拥有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征税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审核拥有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审核企业实际使用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由实际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审核铁路系统外的企业使用(非租用)铁道部所属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审核企业对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是否准确划分征税区域范围内和非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有将在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误作为非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少征城镇土地使用。请企业认真核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税范围。

19.查看企业是否同其他单位共有土地,是否缴纳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土地使用税。

20.审核企业(包括企业基建项目)正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审核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企业,是否按生产经营民品占的比例准确划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生产军品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审核企业承租军队出租的房产占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由企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审核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由纳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审核纳税单位有偿租给免税单位(如公安、海关等单位有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是否由纳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5.审核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审核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7.审核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是否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8.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是否由实际使用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照章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审核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审核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是否都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1.查看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地点是否在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减免税

32.审核企业享受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有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且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改造的土地),且否则不得免缴,应按规定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审核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否则不得免税,应补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审核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相关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未使用,否则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5.审核企业是否准确划分免税土地和征税土地,有无将征税土地误作为免税土地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6.审核企业已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或已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减免,应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审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如没有办理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8.审核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是否依法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否则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府如果想要对驾校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话就会涉及到各种需要审核的事项,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情况方面更是需要各种精细的测量,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点就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加以克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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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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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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