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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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所有人经注册取得的专用权体现在两个方面:1、有权在他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以及与经营那种商品的广告、发票、说明书等处使用该商标。2、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以及与该商品经营有关的广告等上面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印制或销售与自己注册商标有关的商标标识。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主要是什么

大家在生活当中通过辨别汽车上的标识或者某件衣服上的商标图案就能够认出该物品是属于哪一公司的,这里其实就是商标所体现的市场价值,商标其实说白了就是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会说到的牌子。我国现在公司跟国家有关单位也是非常注重对商标权的保护的,可能其他普通民众没有办法体会到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主要是什么?

一、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主要是什么?

商标所有人经注册(或经使用)取得的专用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权在他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以及与经营那种商品的广告、发票、说明书等处使用该商标;二是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以及与该商品经营有关的广告等上面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印制或销售与自己注册商标有关的商标标识。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也是商标立法的宗旨所在。所以,我国《商标法》在总结建国以下商标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用专门章节作出规定

《商标》颁布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处理各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案件,有力的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制止了违法,打击了商标犯罪活动。同时,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商品经济社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出于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商标权行为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在对外贸易中,使我国名片商标的信誉受到损害,失去了国际市场,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见,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是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标经济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法律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专用权,是受一定范围限制的。正确认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那么,什么是法律所保护的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如何正确划定它的范围呢?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地域的效力,二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效力。

1、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间和地域的效力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时间为10年,其起算时间为:初步审定公告无异议的,从公告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算;初步审定公告有无异议不成立的,从裁定之日起算。经过注册的商标,只有在这10年的范围内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专用权会受到法律追究。但效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或是过了宽展期仍不续展注册的,该商标即不再拥有专用权,因而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个注册商标只在注册国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余国家则不予以、保护。如一个商标只在中国获准注册,就只能得到中国法律保护,就必须想到第三国或第四国去申请商标注册。

2、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效力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还规定;“法庭辩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一务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除受时间及地哉的限制之外,还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这种范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了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是把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此对抗他人。

通过上面的这些资料我们能够看出,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够使我国的经济在国际市场的发展当中站稳脚跟,并且商标权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外贸发展,商品管理,经济秩序等这些都是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的。甚至通过保护商标权能够间接的保证商品质量是符合市场需求的,注重保护商标权这是我国市场主义经济市场发展过程当中必须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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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下,关于公司商号的一些情况,请问,商号的保护是怎么样的?商号是怎么做的?
[律师回复] 商事主体如何选定商号,各国的规定不同,各有自己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号真实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按照此规定,选择商号,或是与商事主体的姓名相吻合,或是与商事经营的种类相一致,德国采用这一原则。二是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一般不加限制,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营业种类和经营范围有无关系,法律不加过问,日本采用这一原则,如日本商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在商号的选定上虽然一些国家采取的是自由主义原则,但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对商号的选定也作了一些禁止,如日本商法第十七、十八条。
在我国,尚未有关于商号选定的明确规定,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企业名称有一定的联系。从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商号选定上基本采取自由主义,同时也作了一些禁止。
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营业名称,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它起着吸引和保持顾客的作用,尽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商号无须申请和注册,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号必须登记注册,这样商号才能形成,在德国,商号必须向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其“商号的形成常与一定的法律程序联系在一起”,日本商法也规定对公司的商号必须进行登记。
商号一经选定并登记后,商事主体的商号便形成了。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自己的商号,如果商事主体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把商号出借出去,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商事主体和该他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商号的保护是怎么样的解答。
您好,我表哥辞职了之后,自己创业注册一个网络有限公司,我表哥的公司的商标遭到了别人的侵权了,为了维护权益认定了商标侵权主体,商标侵权的销售主体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企业单位 是指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 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依合同规定,按照商标权的归属确定申请人,由中方作申请人的,按国内商标注册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即为上述前三种情况之一;由外方作申请人的,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属上述第四种情况。
条件编辑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精神,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为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超出此范围的商品,不能提出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生产”是指创造出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制造”是指把原材料变成能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费品;“加工”是把半成品变成成品;“拣选”是指对成品或者零件加以挑选、归类,然后用于销售;“经销”是指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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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
《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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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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