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税行政处罚内容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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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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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施办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广西国税行政处罚内容如何?

我们国家或者是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工作所得的收益都是需要上缴一定的税收的,所以一些,我国关于人们税收方面的规定应该属于比较高的,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来说,需要交纳的税比较高,所以就有很多逃税的行为。关于谁这一方面的内容,一般都是行政机关进行管辖。那么广西国税行政处罚内容如何?

一、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较轻逾期30日以下且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以上180天以下且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扣除30日后处每日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18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较轻逾期30日以下且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以上180天以下且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扣除30日后处每日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18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较轻未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因此获益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因此获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因此获益10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较轻逾期30日以下且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以上180天以下且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扣除30日后处每日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18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较轻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损失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较轻逾期30日以下且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以上180天以下且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扣除30日后处每日10元罚款,最高罚款1000元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180天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较轻未造成税款损失,且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未造成税款损失,且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较轻未造成税款损失,且自行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税款损失,且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较轻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较轻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较轻未造成税款损失,且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未造成税款损失,且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仍未改正,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较轻自行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较轻未造成税款损失,自行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税款损失,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构成犯罪,但是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25份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者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六次以下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六次以上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较轻自行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较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

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未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较轻未构成犯罪,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

一般未构成犯罪,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未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未构成犯罪,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较轻未构成犯罪,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

一般未构成犯罪,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未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未构成犯罪,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较轻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未构成犯罪,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未构成犯罪,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较轻未构成犯罪,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行改正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般未构成犯罪,属于首次违反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缴纳骗取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未构成犯罪,但属5年内再次违反,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较轻未构成犯罪,且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构成犯罪,但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轻微伤害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构成犯罪,但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较轻伤害的,或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较轻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可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有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般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作出税务处理前未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较轻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税款0.5倍以下罚款

一般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9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较轻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者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可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有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1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较轻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转移、隐匿有关资料,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但未在造成税款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销毁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资料,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但未在造成税款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改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损失《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较轻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0万以下的对金融机构处以损失税款30%的罚款,计算出的罚款金额不达10万元的,按10万元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对金融机构处以损失税款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千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金额100万以上的对金融机构处以损失税款30%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及未开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数量在3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未开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开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数量在1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丢失1个月的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丢失1个月以上的开具发票数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拆本使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较轻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3本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拆本使用发票3本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且开具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及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开具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在500元以下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数量在3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且开具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及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开具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开具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开具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且未缴销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发票未用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未缴销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 ,或者未缴销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丢失发票存根联3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丢失发票存根联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丢失发票存根联10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票开具的1年以上数据处于5000元,每增加一年的数据,增加处罚1000元,最高处罚为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较轻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且发票数量在1份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 ,或者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较轻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予处罚

一般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下的 25份以下,处5000元以下罚款;25份以上100份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较轻未构成犯罪,且虚开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构成犯罪,且虚开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虚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虚开金额为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虚开金额为7000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虚开金额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未构成犯罪,且虚开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非法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较轻未构成犯罪,且代开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构成犯罪,且代开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未构成犯罪,且代开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征收管理法》七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较轻未构成犯罪,发票金额(票面金额或开票限额)在1万元以下且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一般未构成犯罪,发票金额(票面金额或开票限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发票监制章已用于非法印制发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未构成犯罪,发票金额(票面金额或开票限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发票监制章已用于非法印制发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15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较轻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或者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 ,或者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较轻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发票数量在3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或者发票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 ,或者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较轻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000元以下的 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0.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自行改正的 处于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自行改正,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自行改正的 不属于经营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属于经营行为且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自行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违法事实,且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于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较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未缴、少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备注:1、《广西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处罚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裁量基准》中发票违法行为既可按涉案发票份数也可按涉案金额处罚的,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基准。

一、不予行政拘留情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可以不执行,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二、行政处罚简易处罚程序具备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委托

行政处罚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初上述组织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有哪些

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门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去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归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志认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起诉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行政处罚的委托有哪些,一般有些行政机关要处理很多的事物,所以会将自己对时间的处罚权委托给下一级的行政机关。但是这些机关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比如这些机关必须具备法律法规等依据,还要符合其他的法定依据。

广西国税行政处罚的内容,小编已经详细的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关于国税,这个是必须缴纳的,对于我们平凡的人来说,一个月就几千块钱,所以所交的税就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一些高收入的人们来说,税的需缴数额是非常的巨大的,所以都存在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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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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