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所有的合同无缘无故的单方终止,肯定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引发关于终止合同的赔偿纠纷的。作为合同当中的另一方,因为对方单方终止合同的这种行为肯定会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的,如果终止合同方也没有对于赔偿的问题表现出一个比较配合的态度。那在打官司之前肯定也要相应的了解一下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2、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3、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4、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二、关于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相关律规定
《民法典》(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综上所述,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应该是双方的书面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的,但是违约金是结合着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来确认的,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比例的。可见主要就是由起诉一方向法庭提供对方终止合同的这种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对方在违约的情况下肯定是要赔偿的,但是赔偿标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过高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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