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哪部分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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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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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员工原工资保持不变或者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也是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第三,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中提到的工资,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大部分为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哪部分工资?

我们在现实的生活中,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就要有经济来源。大多数人选择工作来获取工资。作为自己和家人的主要收入,从而进行生活。但工作中难免发生意外,对我们的身体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那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哪部分工资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经办机构征缴技术原因,用人单位没有或没能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是不争的事实,对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实际工资的范围应当是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

四、用于计算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有“保底封顶”的规定。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尚未领取过工资的,按约定工资标准计算本人工资;关于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

来进行工伤保险关于工资补偿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劳动者的工资情况比较复杂,一种是高于地区平均工资的300%,按平均工资的300%来进行支付。一种是低于地区的60%,按地区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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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因为劳动患职业病,因而需要进行治疗,所以职工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的伤情有严重和不严重的,如果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工伤的,那么会由雇佣员工的单位按照该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有关标准。一般而言,是其标准的70%是会发给劳动者来补贴其住院伙食。停止工作保留工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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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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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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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服务指南你们有吗,我朋友前两天去干活的时候摔下楼了,现在还在医院呆着来着
[律师回复] 参保登记、确定缴费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险的基本程序。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申请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登记后,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5.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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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工伤医疗待遇指什么待遇有哪些呢,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受苦了工伤,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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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1、员工受伤以后的医疗费用,长期的医药费也包括在其中。2、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3、如果工伤员工需要到外地进行救治治疗的,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以后,期间的交通费用还有在外地的食宿费用也是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提供补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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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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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指什么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具体是指在住院期间所需要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因工伤需要转院治疗的,在此期间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都属于工伤医疗待遇。所以,单就在工伤医疗待遇的这一块来看的话,每一起不同的工伤事故当中的医疗待遇也是千差万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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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有一个朋友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了工伤,已经上报了公司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3、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5、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6、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我朋友跟我说他在公司弄伤了手指头,然后就想提前跟大家打听一下工伤保险待遇指导意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五)其他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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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的工资待遇指哪些?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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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了工伤,现在公司也不计划赔偿,就需要写判决书,我想请问工伤保险待遇民事判决书范本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江苏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拥军、被告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10年4月,原告到两被告处从事钢结构加工工作。2010年7月25日,为两被告所筹建的公司钢结构部件加工的过程中,被钢梁砸伤。2012年7月5日经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法用工受伤害情形。2012年12月20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符合工伤三级伤残,同时需要部分护理依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19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鉴定前生活费81305元、鉴定前护理费43500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赔偿金426528元、护理依赖的护理费213264元、鉴定费136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姬某某辩称,第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被告姬彬并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两被告筹建的公司即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成立且现在仍在正常年检,结合工伤认定书也是认定用人单位是两被告的公司,故被告认为原告应该向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是用人单位。第
二、如果说需要个人承担责任也,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第
三、原告所依据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被告姬某某并未收到,依法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后方可起诉到法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姬某某个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受伤在前,在其受伤后两被告的公司才进行工商登记的,被告王某某不是老板,只是打工的,两被告没有进行过合伙,被告王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原告也没有理由起诉被告王某某。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原告用平板车向外运送钢梁时,因钢梁滑脱,将原告砸伤。原告伤后当日即被送往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治,2010年8月25日原告因伤情好转而自动出院。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均为被告王某某经手支付。在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曾于2010年8月10日用救护车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出院记录为:积极营养神经,对症治疗,继续严格卧床6-8周,积极做下肢功能锻炼,门诊随诊。2011年1月至5月间,原告分别于1月31日,2月14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2日、5日、7日、9日、4月4日、4月30日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门诊检查治疗,2011年5月3日至同年的8月2日,原告在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期间,原告在徐州生命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拐杖一副。后原告在淮北医院进行治疗,但庭审中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自述在淮北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通过农保进行了报销,其自己负担3339元。2012年5月6日,原告向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法用工情形判定申请,该局于2012年7月5日下发非法用工受伤害情形判定书,认定吴某某的用工情形属于非法用工,同时该判定书载明用人单位为姬某某和王某某的公司。2012年11月5日,该局对上述判定书的文字错误予以更正,将“王全喜”更正为“王某某”。2012年12月20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吴某某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该结论书确定的用工单位为姬某某和王某某的公司。2012年初,原告与被告姬某某曾签订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2013年4月5日,原告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本案两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该委员会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本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书,经书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不同意由本委受理。本委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19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鉴定前生活费81305元、鉴定前护理费43500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赔偿金426528元、护理依赖的护理费213264元、鉴定费136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立日期为2011年3月4日,经营许可项目为工程机械加工、销售、钢结构加工、安装、维修,网架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为姬某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姬某某、王某某,认缴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病历、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检查报告单、非法用工判定书、赔偿协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电子档案、仲裁申请书、收件回执、被告姬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具备非法用工赔偿的主体应为单位,在进行非法用工工伤判定时,用人单位亦明确标注为两被告的公司。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3月4日,股东即为本案的两被告。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不能成立。庭审中调解不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姬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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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同学在办公的时候被东西撞到,现在他的家人想要帮他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都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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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经办机构征缴技术原因,用人单位没有或没能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是不争的事实,对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3、实际工资的范围应当是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
4、用于计算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有“保底封顶”的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尚未领取过工资的,按约定工资标准计算本人工资;关于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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