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中止都有哪些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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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职工进行合理调岗,但是合理调岗的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

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中止都有哪些原因?

三期女职工,在我们大多数人的脑海中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那究竟是哪三期呢,是指女职工的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和母乳期间的女性职工。由于这部分职工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轻易的解除这部分人的劳动关系。那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中止都有哪些原因,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起了解一下。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女员工在三期内违规,公司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裁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不代表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果是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请结合《劳动合同法》39、40、41、42条综合理解,尤其是42条的第一句话。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进行解除的。这里包括对用人单位造成极大损失的,与竞争对手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本职岗位徇私舞弊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对这类人的劳动关系进行合法的解除,减轻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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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终止的概念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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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都有哪些
1、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2、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3、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4、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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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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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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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终止预示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终止了,合同不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文主要为您详细解读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二、、合同终止方式之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二)约定解除: 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当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004年考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一方严重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B.结算 ;C.仲裁 ;D.标的 ;E 担保 。   答案:B、C。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一)法定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符合这些条件的互负债务,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以外,当事人都可以互相抵销。
  
(二)约定债务抵销:约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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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合同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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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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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讼时,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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