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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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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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国家机关拥有管理公民行为的权力也就得到了能够处罚某些违法的公民的权力,但是行政处罚的发生必然会出现公民不服并且希望得到救济的情况,若是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判断就必须要通过当时立案的备案进行,那么,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

2、吊销许可证的;

3、罚款30000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3、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之,国家实行的备案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国家内部能够便于审查以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更加是为了让公民在遭受不法处罚的时候能够及时通过重审案件以获得最公正的对待。若认为行政处罚有误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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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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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可以分别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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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以上便是“立功制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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