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规定单位房改房离婚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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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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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亲人之间的相处有些时候尚且都要注意说话做事的一些方式,所以夫妻的日后相处模式是很容易影响到双方之间的感情的。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谈恋爱时候的那种激情早就已经被消耗殆尽,有些人可能一言不合就决定要离婚的。如今有些夫妻离婚所涉及到的房产主要是属于房改房,所以肯定也特别关心单位房改房离婚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一、在我国规定单位房改房离婚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二、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1)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

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

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

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

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房改房的分割问题主要是涉及到房产房的产权归属的,如果离婚的时候房改房就是属于职工个人的了,那么房改房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也会跟分割产生很重要的关系,房产的分割小编还是建议大家最好是聘请一名比较专业的律师,不动产的分割问题仅靠自己了解的这些法律常识就去争取有些不切实际。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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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改房算商品房吗
房改房是属于带有补贴性质的福利房,而商品房就是按照市场规律定价的商品,可以随意流通。房改房与商品房的最大区别是:房改房在5年后才是完全属于自己的,如果在5年内进行买卖的话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商品房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就可以马上进行买卖了,不过房改房五年后也可以和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并不影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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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房改房产离婚分割的依据是什么,我朋友最近想离婚,但是不知道房产怎么分才公平
[律师回复]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规定,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住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那能否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如果该房屋为商品房、私有房屋等非房改房,因为属于个人财产购买,所有权属证书又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仍应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房改房,将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用个人财产来支付的夫妻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将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夫妻的另一方也是不公平的,毕竟共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不是单纯的房屋价格。所以,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平等原则,把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给予以工龄等福利待遇作为折扣的夫妻另一方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以工龄等福利待遇的折扣价计算,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你好律师,我朋友现在正在和他妻子正在商量离婚的事情,我想问下离婚后房改房分割的依据是什么,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几点:

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好律师,我们家里的房子最近马上就要拆迁了,我想问下旧改拆迁房离婚分割的依据是啥,你知道吗
[律师回复]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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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改房是不是福利房
房改房当然属于福利房,而且也不是单位的所有职工都有资格去购买房改房的,能购买房改房的这些职工必须符合单位规定的住房条件,因为职工本来就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所以通常情况下房改房也是不允许随意对外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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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改房有产权证吗
有产权。房改房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但是个人出售时需提供原单位出具并盖公章的放弃优先回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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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所在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国有企业改制 背景 依据的问题,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您好!你询问的国有企业改制 背景 依据的问题,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对企业资产的确认、计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资产价值能否正确、合理的体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目前改制企业的情况看,在资产评估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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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的企业资产现在要进行公司评估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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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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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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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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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个项目在合作方的方案修改下出现了重大失误,现在项目已经停止了,造成了公司严重损失,就申请行政复议了,不过现在经过协商已经有解决方案,行政复议期间不得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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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改房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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