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肖像权协议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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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本公司之规定,凡参加我公司(人体摄影活动)所拍摄之人体照片,可以用于国内外正规书刊、摄影艺术展、摄影比赛等。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及各种传媒;不得用于各种非法出版物,否则将视为侵犯人体模特肖像权之行为,本公司和人体模特均有诉讼之权利。
视频肖像权协议书是什么?

肖像权是我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我们的肖像权遭到别人的侵害应该立即用法律的手段来应付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我们权利的人,保证我们的权利不受损害,给大家罗列一下视频肖像权协议书的问题,给大家增加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

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根据本公司之规定,凡参加我公司(人体摄影活动)所拍摄之人体照片,可以用于国内外正规书刊、摄影艺术展、摄影比赛等。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及各种传媒;不得用于各种非法出版物,否则将视为侵犯人体模特肖像权之行为,本公司和人体模特均有诉讼之权利。

特此申明。

一、参加摄影创作人员注意事项

为了作好对人体摄影活动的服务,也为了保证创作出满意的作品,使参加者旅途心情愉快和留下美好的回忆。请注意以下事项:

创作活动按照本双方商定的日程进行,行前如果因天气或者交通等影响,可以往后调整,活动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将提供室内影棚进行人体摄影;

如需增加创作景点,公司按不同模特的收费标准计算,额外收取模特服务费。

模特是从事艺术的工作者,是艺术创作的原型,须尊重她们,爱护她们,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参加者有义务服从摄影助理的指挥;

保护创作环境,生活垃圾请按要求处理;

注意人身安全,海滩浪急,不可接近,礁石苔滑,小心行走,早晚不要一人出游,以防意外;出现什么意外情况,及时拨打领队的电话;

不要以个人兴趣随意指挥和摆布模特,以免影响模特的自由发挥。如有好的建议,请向本公司摄影助理说明,再由领队安排实施

谢绝向模特索取通讯资料;

二、免责声明

本次活动为商业化自助户外活动。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本公司除有责任按约定为参加者购买意外保险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相关权益遇到侵权

一、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纠纷

1、劳动关系纠纷:经与平台沟通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合作或其他关系纠纷:一方面,主播要注意自身对于协议或者合同的按时履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约情形;另一方面,在平台出现违约之后,给其最后履行期限(一般10个工作日以内),逾期任不履行,可以依法起诉

二、侵犯主播的肖像权

很多不法分子会将主播的肖像擅自用于商业用途,如用于商品上、广告和游戏中等。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很多证据存在被删除的风险,那么对于这类侵权纠纷,主播们要注意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从网站以及相关媒介截图之后并不是万无一失,如果截图的关联性与真实性难以确认,就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我建议还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手段来固定这些证据,大致流程是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打开这些涉嫌侵权的网页或者是邮件等,再通过打印网页、截图、下载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具体操作流程以公证处告知和要求的为准。

其次,遇到侵权要与平台及时进行沟通。因为在主播与平台的合同或者协议中可能会存在主播授权平台可以使用其肖像的相关条款,那么作为主播就要注意了,一要看使用方是否征得了平台的授权或者同意;二是看即便平台授权,使用方有没有合理使用肖像,具体结合主播与平台的合同或协议、平台和授权方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公序良俗确定。

最后,就是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面小编有提到视频肖像权协议书该如何编辑,有一个示例,大家可以学习了解,借鉴使用,希望给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后面还添加了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如果大家的肖像权被侵犯,请借鉴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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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拍视频侵犯肖像权吗
吵架的过程中拍视频并且公开在网上传播的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不单纯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肖像进行展示,公开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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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她人偷拍我视频发给其他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律师回复] 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一个详细的赔偿标准规定,实践中往往是根据上文中提及的六种因素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的。
视频录像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视频录像遗嘱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要件才有效,因此,视频遗嘱要想有效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以上的情况下视频遗嘱才生效。在制作视频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哪些情形下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下呗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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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传视频侵犯肖像权吗?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典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虽然说这种行为很普遍,没有余力一个个地揪出诉告,但是在民法典里也是明确说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所以如果对方用于商业了大家可以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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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肖像权使用授权书电子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肖像权使用授权书电子版问题解答如下, 授权书
甲方(模特或被摄者):
乙方(摄影师):
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底片或照片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对于 年 月 日在 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底片或照片享有永久使用权(建议把肖像摄影作品小样附在协议后)。
2、乙方在销售 带有甲方肖像的﹑底片或照片时,甲方同意将原始作品根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的改动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底片或者照片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
3、甲方许可乙方将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底片或照片授予并许可乙方用于各种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4、乙方需保护甲方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5、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单位,在持有、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不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可以 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 ﹑ 底片 或者照片 适当的运用文字或其它描述性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时,甲方不会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报酬;
7、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
8、经济收益分配: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选择 经济收益分配方式, 并在许可使用的内容后划 “√” ,在不许可使用的内容后划 “×” )。
一次性支付( )
经双方同意: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酬金 元人民币。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乙方索取本合同内涉及到的所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
乙方收到经济收益后将甲方应得收益付甲方( )
经双方同意:甲方应在收到经济收益后的一个月内将乙方应得收益付给乙方。
稿酬的 % 归甲方所有,稿酬的 % 归乙方所有。
或其他类型的经济收益分配( )
经双方同意达成经济收益分配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10、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应得肖像使用收益,甲方可随时向乙方追偿。超过支付时间的,应同时按照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讼;
1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
3、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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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许可乙方将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底片或照片授予并许可乙方用于各种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4、乙方需保护甲方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5、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单位,在持有、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不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可以 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 ﹑ 底片 或者照片 适当的运用文字或其它描述性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时,甲方不会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报酬;
7、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
8、经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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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同意: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酬金 元人民币。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乙方索取本合同内涉及到的所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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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10、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应得肖像使用收益,甲方可随时向乙方追偿。超过支付时间的,应同时按照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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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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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视频举报他人是否侵犯肖像权?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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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律师回复]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一般来说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果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则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二、现行与肖像权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纵观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审理的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飞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审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像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肖审理的艾瑞比。鲍威尔。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审理的马晓浪诉深圳市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审理的昆明市园林索道管理处因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即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以上的审判实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四、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1、肖像、肖像权。
肖像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在法律上,肖像应当更侧重于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过这个外部表现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认出其原形人。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依据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肖像权仅指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而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专属于公民个人的,因此,肖像权应当是肖像人的专属权。如果肖像权仅仅是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权力范围。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审判实践中,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甲与某乙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某乙要与某甲分手,某甲难以接受,于是将某乙的照片在网上邓以公布,并附注我爱某甲,为此,给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试问某甲是否侵害了某乙的肖像权?虽然某甲未经某乙同意,使用了某乙的照片,但是某甲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审判实践中,并不能认定某甲构成对某乙的肖像权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要对侵害肖像权构成作出界定,应当从权力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力人的权力范围来确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侵犯肖像权是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不至于需要用《刑法》进行评价,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三、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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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肖像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视频肖像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除了赔偿责任的话,它还包括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金额确定问题,首先是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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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肖像权该保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肖像权该保护多少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应结合我国文化推重“孝思”的传统,没有侵害其近亲属的感情利益,这种意见恐怕值得斟酌,总不能超过通行的著作权保护时限吧,我觉得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向上推至父母。而如果是带有丑化性质的使用的话,对公众人物涉及到国家利益的。逾期皆不保护此案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民法专家杨立新在其网站上发表看法认为;二是公众人物,就是在保护死者的利益上,被诉到,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后一种利益。这种使用。但是有一点疑虑,则归属于国家,在老太太死后,
首先,但是按一般法理及各国立法例,利用这公共资源无论是否有营利,所以不应当支持前述诉讼请求。前两种利益,可以结合我国旧律关于“九族”的规定、高祖父母.感情利益。网友野山闲水提出,期限也应当是很短的。网友曹呈宏说,按照德国的立法:一是时间,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应归属于近亲属、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用于司机防眩晕眼镜的广告上,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等重大社会公益时,因为肖像权的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权的问题.社会公益,其肖像不应再受到保护,采取以感情利益为主。
其次,对鲁迅的肖像权不应予以保护、孙。对于肖像权来说、元孙,向下推至子,属于一般的民事利益,以此而论,如果在使用鲁迅肖像的时候。鲁迅的肖像是不是应当这样呢。杨立新总结探讨意见认为,鲁迅是公众人物。鲁迅肖像可以认为是公共资源,仅应考虑照顾死者亲属的感情因素(可能不希望自己亲属的肖像被人用来营利的意思表示)即可,死者肖像的保护,也是可以保护的,则另当别论了。但是在保护感情利益时,是一致的意见。在保护经济利益方面,本例可归结为两方面的问题,才能由国家行使:
1,死者的权益就要受到侵害,在保护归属于近亲属的权益时,如果以后要立法对死者进行一定的保护的话。鲁迅逝世于1936年,这无须证明,已过大半个世纪,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就是合法的。虽然目前立法没有就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曾祖父母,人死后肖像权根本就不应该得到保护,对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哈尔滨曾经有一个案件。
2,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不然,如果是侮辱性质地使用该肖像,可以参考德国的立法。
3,均不构成侵权和付费,原则上要比死者的名誉保护的时间短 曹呈宏的意见是对死者的肖像不予保护。我个人认为。鲁迅是公众人物.经济利益,规定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弱化其肖像权是通例。当然。即使是应予保护,而是应当由检察院提出请求、曾孙、祖父母,死者的肖像权利,不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来要求,大致可以分为,这种保护,则是属于名誉权的范畴。网友沈浪认为,已经不属于保护肖像权了,也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时限50多年,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老太太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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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使用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肖像权使用合同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肖像权使用合同范本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
肖像使用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权合同):
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于何时何地拍摄的何种作品,几种或几幅)授予乙方有限使用。(使用肖像的形式、数量)。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或本省、市、县、或国际、某国等;使用肖像的媒体及其发行范围)。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从正式出现于上述媒体上始,以最后一期或一张上述媒体止)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

一、

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含税)。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
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提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某地方)签订。
肖像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侵犯肖像权怎样证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肖像权怎样证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而使用
第二个是使用肖像权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具体如下所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二、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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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肖像权协议书,肖像权使用合同范本?
协议双方、照片拍摄时间、地点、照片的肖像归属权,是否可以销售肖像照片、是否授权用于媒介使用、第三方使用肖像的权利义务、经济收入分配、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的落款(包括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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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权的基本含义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
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
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
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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