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40人
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1、培训服务期。2、竞业限制条款。

{ArticleTitle}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遇到违约的情况,那么一方违约是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具体违约金的多少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订立的,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有哪些,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谓过高违约金标准的具体量化,为司法实践认定违约金过高和为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此次新《解释》明确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和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使其有章可循。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过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你与单位对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单位要求你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合理的。

二、劳动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企业在具体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违约金条款因没有“法律”层次的规范规定,适用的大部分是地方规定,适用属地原则,故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自己所属的行政区划,适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具体规定。

(2)各地规定的该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故在适用时应当加以区分,依法约定,否则将导致违约金条款约定无效。

(3)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是合理的。各地虽然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对违约金的数额都是有限制的,所以在约定具体数额时,应当结合员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范围。

(4)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在违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超过申诉期限法律不予保护。

三、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存在争议

从《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判断依据是损失,并且要看是否过分高于损失。那么,对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提出调整请求的一方,通常为将承担责任的违约方。这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证明其请求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守约方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因为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和举证上十分困难,违约金制度本身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免去守约方事后举证的困难,如果反而由违约方来对对方的损失加以证明,不言而喻难度将更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让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与设立违约金的立法本意相矛盾,且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上线我国法律当前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这个与双方在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是的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当然,如果违约金过高那是肯定不合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来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8****7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6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1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5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14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2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5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7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7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合同要约定违约问题吗
劳动合同可以进行约定违约问题,但是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违约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在员工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不可以有条款规定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如果有该条款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局申诉。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1、培训服务期。2、竞业限制条款。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违约问题,双方违约责任不公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问题,双方违约责任不公平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交易中,以下六个点是属于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1)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2)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如: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是假的,收获时应收1000斤/亩,实收300斤/亩,受到700斤/亩的损失。 2、限制性条件。 (1)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2)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律师推荐:闵行律师 邵阳律师 朝阳律师 河西律师
侵权赔偿违约问题,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在实务中,会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交织在一起,如果只简单地处理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不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必然造成处理不公,如在某些场合因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就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如果同时也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时,则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侵害债权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就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因此,对此交叉问题,应妥善处理,从而恰当追究债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 1)债权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的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此则由第三人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2)债权侵权行为妨害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则应继续履行,此时,第三人只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3)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应当依各自的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数额等综合考虑,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履行连带责任。 ( 4)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时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对其他损失,则由第三人赔偿。对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责任。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债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如何解决违约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针对昨天我的一个同学所说、
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
如果可以举证辞职未造成损失及辞职行为的发生系用人单位行为引起则可免除经济赔偿
A.当事人双方协商
B.依惯例习惯解决
问题:(1).劳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作为违约条款存在,而不受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影响不能,若以此数额作为违约金数额则违背该条存在之根本目的--该条设定之目的在于防止约定过高数额之违约金而给毕业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此为最高限制数额,而非作为违约金数额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如何解决违约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针对昨天我的一个同学所说、
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
如果可以举证辞职未造成损失及辞职行为的发生系用人单位行为引起则可免除经济赔偿
A.当事人双方协商
B.依惯例习惯解决
(1).劳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作为违约条款存在,而不受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影响不能,若以此数额作为违约金数额则违背该条存在之根本目的--该条设定之目的在于防止约定过高数额之违约金而给毕业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此为最高限制数额,而非作为违约金数额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如何解决违约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针对昨天我的一个同学所说、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如果可以举证辞职未造成损失及辞职行为的发生系用人单位行为引起则可免除经济赔偿
A.当事人双方协商
B.依惯例习惯解决问题:(1).劳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作为违约条款存在,而不受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影响不能,若以此数额作为违约金数额则违背该条存在之根本目的--该条设定之目的在于防止约定过高数额之违约金而给毕业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此为最高限制数额,而非作为违约金数额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只有两种。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违约金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十八条
第五项等。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务合同违约金问题是什么?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最高是5万元,而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最高是3万元。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的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仍然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在一般合同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

(一)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二)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即在合同中要么约定违约金条款,要么约定赔偿金条款,不应存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但有一种例外,即有一部分交货,另一部分拒绝交付,这时对未履行的部分要适用定金罚则,对已交部分如存在货物短缺、质量问题,就应适用违约处罚,而不再适用定金条款。只是这种情况出现的机率较低就是。但也同样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