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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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参保缴费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工伤事故是指我国公民在单位进行工作的时候收到的意外伤害,这类伤害由于是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时所发生的,所以我国的法律予以保护。那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详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规定?

一、目前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参保缴费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此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享受伤残津贴、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伤认定进行之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出钱。《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与正常的社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样。这显示我国的工伤待遇的公平性,对工伤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我国在进行理赔时都予以支持理赔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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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发生了工伤,不知道公司如何待遇,我想咨询一下单位工伤条例职业病待遇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 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 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 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 原标准工资照发, 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补助 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工资待遇有谁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工资待遇有谁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工资待遇归当地的社保局管理,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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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都有哪些规定?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依照或者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即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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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人因公死亡,家属最近和公司有很多交涉,我想问问工伤死亡单位另外再给待遇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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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工伤赔偿程序复杂而又漫长,是一般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发生工伤后最好委托律师做好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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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好朋友,她是一个单位的员工,在工作当中不小心受了工伤,因此退休了,事业单位职工老工伤待遇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无论被鉴定为几级,其下列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工伤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除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
(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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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单位应给的待遇都有哪些?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3、康复治疗费。4、辅助器具费。5、停工留薪(六)护理费(七)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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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被坠落的物品砸伤了。现在在住院,想要问一下安徽省机关单位工伤待遇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24个月, 六级伤残为 18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40个月,六级伤残为 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10个月,八级伤残为 8个月,九级伤残为 6个月,十级伤残为 4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 为 20个月,八级伤残为 15个月,九级伤残为 10个月,十级伤残为 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 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 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 30%支付 ;
(二 ) 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 ;
(三 ) 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 70%支付 ;
(四 ) 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 ;
(五 ) 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 90%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 簿,以及乡 (镇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其中, 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 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 )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
(二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 ) 伤残辅助器具费 ;
(四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五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七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八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九 ) 丧葬补助金 ;
(十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二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三 ) 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
(四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五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 由其劳动关系所 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 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其一级至四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标准发放。
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 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 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 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 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 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 门适时调整。
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 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 2月 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 ,公布 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966元,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1195元 ×20=623900元。
因 《工伤保险条例》 在全国统一执行, 故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623900元。
皖人社发〔 2014〕 14号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省政府令第 247号 ) 已于 2013年 9月 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妥善解决 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 ) 、《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 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 ; 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 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 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 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元。 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30元。 住院前等待期 (含路途 ) 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 3天。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护理确认申请, 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 用人单位不需负责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其已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 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五、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 2004年 1月 1日起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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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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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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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怎么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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