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房子做他项权利是否能够行使相应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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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没有实物参照,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务是虚物,如果债期结束了无法还款,有相关的合法手续,借款方是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变卖房子,以换的现金做补偿,如果没有,借款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别人的房子做他项权利是否能够行使相应权利

当资金不足的时候,向他人或者一些金融单位借大量款项的时候,需要抵押相对应的不动产。房子是很多借贷人抵押的选择,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续纠纷,这一协议会让律师介入签订。那么我国法律上有关别人的房子做他项权利是怎样的呢。

别人的房子做他项权利是否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力呢?

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没有实物参照,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你最好到法院起诉

第一,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所以登记是房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第二,您的债务人又被其他的债权人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了,既然法院准许了对方提出的财产保全行为,那么就意味着对方作为债权人可能跟您一样,也是享有相应的担保的。不过债权的到期时间可能存在先后的差别。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先于您的到期,那么对方就可以先一步向法院起诉,采取相应的措施救济自己的权利。第三,登记不仅是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对于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来说,您是可以先于他们受偿的。

他项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其全称是他项权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他项权利登记制度还不完善,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项权利。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他项权利的种类不多,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种各样的他项权利。

①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必须经土地登记机关加以确认。抵押终止,抵押权即告消灭。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收益中得到补偿。

②租赁权。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赁权,这是中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他项权利。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地的合法使用。

地役权。中国《民法通则》对相邻用地的通行、排水等权利相邻关系的形式作了规定。这种在他人土地通行、排水的权利称为地役权。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限制,所以不需要再作为土地他项权利予以确认。但将邻里之间的通行权、排水权等进行权利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产权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在大型靶场、试验场内有限制地种植树木和农作物等。设置这种他项权利,主要是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出发的。耕作权一般都长期地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取消这种他项权利时,还要给耕作权人以适当补偿。

⑤借用权。通过借用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可以认为借用人具有借用权。这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他项权利形式。20世纪50年代-60年代,通过借用协议使用土地的相当多,且一般协议内容简单,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期限,有的写明不作某用途时即退还等等。这些问题,往往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继续借用,对借用方加以权利上的明确,有利于土地使用的稳定。

⑥空中权和地下权。主要是针对地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空中权如桥梁、渡槽、架空电线、空中楼阁(水中、地面以柱角支撑的亭台、房屋)等。地下权如地下隧道、地下商场等。空中权与地下权的成立是以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且与空中、地下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的。这是一种可以独立转让、抵押和出租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价值与土地使用权有时基本相同。

可以知道债务是虚物,如果债期结束了无法还款,有相关的合法手续,借款方是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变卖房子,以换的现金做补偿,如果没有,借款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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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并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其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的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受让人应通过法律状况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二、注意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而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专利权所涉及到的某些技术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专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签订正式书面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够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所以,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明确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从受让人的角度来说,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并不一定是“绝对”有效的,尤其是对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来说,存在一定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就失去了意义,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原专利权人并没有义务返还专利转让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责任。因此,受让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待转让的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与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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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让的专利有可能已经与其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许可合同没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者备案,则受让人有权要求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停止实施行为,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则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让人无权停止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因此,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受让人应该仔细了解该专利权人是否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另外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过待转让的专利,并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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