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服务于开封地区,主要客户为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贾X认为公司欠薪、欠保,强行搬离其办公物品属变相辞退,应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未欠薪,贾X因自身重大过失被调岗后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情形,社保补缴属行政征缴范畴。
刘振宇虽未直接参与此案,但该类劳动争议是其擅长领域。律师会先分析案情,明确公司支付工资的证据和贾X主动辞职的事实。制定策略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说明贾X按平均工资计算差额不合理,且其在仲裁时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选择《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证明贾X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在诉讼中强调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法院驳回贾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公司无需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成功止损。
在郑州XX公司与刘X的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存续时间产生争议。刘X要求确认自入职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且刘X被大学录取后劳动关系应截止。
刘振宇虽未参与此具体案件,但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若代理该公司,律师会详细分析案件证据,如公司与刘X的合作模式、工资计发标准、考勤管理情况等。制定策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双方之间是短期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在诉讼中,针对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合理反驳。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公司上诉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刘X入职至到大学报到日,减少了公司承担劳动关系责任的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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