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他项权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可以有。行政处罚权一般都在具体行政部门手中,但有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规定了乡镇政府的处罚权。
苏州他项权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当中,办理他项权证,往往都是跟房屋贷款抵押的时候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他项权证就是证明,确实存在着抵押的一个状况,你的贷款已经还完的话,那么当然是需要对这个证件进行注销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苏州他项权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苏州他项权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要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应携带银行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本人带身份证、他项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门办理即可。

还了按揭后,注销的单位是房管局。但需要银行出具证明。

注销的时间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内,至于你地预约还款会等很长的时间,应当是银行不作为。

简单来说,他项权证就是房屋抵押权证,是你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债权人办理的抵押权的证明。严谨地说呢,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一般是指抵押人(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二、房屋他项权证怎么办理呢?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持身份证(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公章,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共有证)原件、复印件(2008版以前的老房产证未登记共有人的还须携带婚姻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评估报告或房产价值确认书,到管辖房管局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核准、办理完毕后由房管局发放给抵押权人他项权证。办理时收取抵押登记费,按照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不同及各地的抵押登记费标准收取。各地的执行标准都不相同,准确金额请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

办理时收取抵押登记费,按照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不同及各地的抵押登记费标准收取。各地的执行标准都不相同,准确金额请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

房屋他项权证是银行保管的,盖好抵押章后房本会交还给购房人,他项权证由银行留存。

办理时是不是购房人自己去这个要看银行了,有的银行同意你自己去办,给你出抵押材料你就可以自己去办,不过貌似银行很少会同意,基本都是他们指定的人或者机构和你一起去办理。

而且取他项权证的时候他们也会有人到场,直接取走他项权证的。

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基本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共)有权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苏州他项权证,如果进行注销的话,具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其次就是他项权证办理的具体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如果还有什么不懂,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苏州他项权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5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1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7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6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4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0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4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7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8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5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0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5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他项权证注销怎样操作?
1、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有银行注明的贷款已还清,并盖有银行公章。提交注销申请书。2、注销他项权利登记。3、换取房屋所有权证申办手续。苏州他项权证注销按照当地趋势相应办理就可以。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我想要购房,现在准备签劳动合同。但是我对苏州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苏州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首先,要核实开发商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这五证,主要的是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这也是你将来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所在。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一定要规范,小伙伴们可以到房产局网站上下载打印就可以,自己先审视阅读一遍,待签订合同时要在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
第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就是说一定要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第四,看清计价方式与总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第五,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明确说明了,如购买的商品房有面积差异,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3%是个分水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要么同开发商协商!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说明后,才能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步骤阅读
6
后,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及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主要研究的地方是开放商的合同的补充这一部分,注意不要伤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放弃自己的相关的权利,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十分重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1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因为在苏州的工作需要,我想知道签合同注意事项。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苏州签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的: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审查资质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权限、企业年检证明等等,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有条件,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企业风险。公证机关和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再次审查,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参加,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增强合同的有效性。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四、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明确合同签订地。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便于追究合同诈骗及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意义。

六、力求合同文字表述的准确
合同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但一定要明确。同一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到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不要让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出现在合同文本当中,俗语说一字千金,合同错一个字很可能会造成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如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就有天壤之别,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成。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
,而“定金”和“订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别的,“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功能。

七、合同条款应齐全。
虽然每一份合同的内容不一样,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包括:
(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
(3)、标的物的数量;
(4)、质量要求;
(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
(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当然,签约各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它的条款,但这些基本的条款应当齐备。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
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
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利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前段时间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那你老板一直没有给我赔付我伤心,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苏州平均工资苏州社保工伤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苏州市他项权证丢失怎么补办?
他项权证丢失,补办就可以了,到银行去开一份结清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到房产登记中心去开抵押证明。银行可以帮你补办。他项权证也叫他权证,是指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的房产,当一次性还清贷款后,银行就会将他权证退还给产权证,产权证凭他权证去房管局办理注销,以证明贷款已清偿。
10w+浏览
非诉讼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苏州注销他项权证的流程有哪些?
要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应携带银行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本人带身份证、他项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房产交易核心或者房管部门办理即可。还了按揭后,注销的单位是房管局。但需要银行出具证明。注销的时间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内。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朋友的一个同学家是在苏州苏安新村那边的,因为他们那边要被拆迁,所以要问下,苏州苏安新村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关于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房屋租赁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现在拆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希望可以帮到你、鉴定”1-该商铺是否为你的个人产权房屋。3-如果房屋属于商业用途,补偿款也会相应提高。4-依法可以获得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该费用没有上海市的统一标准,各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对于国有土地而言一般的补偿标准是按照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左右,详见各基地动迁公布的《补偿方案》,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即产权证上的登记的房屋用途2-房屋的用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为住宅还是商业用地,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依据来源。对于集体土地而言,一般是评估确定;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如有需要再联系,根据不同的用途,拆迁补偿款是不同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35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苏州市高温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苏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高温补贴标准是按照月补和日补两种形式,江苏今年加大高温补贴力度,一线工作人员200元每月,车间管理人员130元每月,发放时间从6月到10月,高温期间请假,矿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高温补贴。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苏州征地补偿标准2024的相关规定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是苏州市相城区的,我的小商品房在苏州市里面,我的拆迁了,我想
[律师回复] 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希望可以帮到你、鉴定”1-该商铺是否为你的个人产权房屋。3-如果房屋属于商业用途,补偿款也会相应提高。4-依法可以获得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该费用没有上海市的统一标准,各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对于国有土地而言一般的补偿标准是按照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左右,详见各基地动迁公布的《补偿方案》,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即产权证上的登记的房屋用途2-房屋的用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为住宅还是商业用地,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依据来源。对于集体土地而言,一般是评估确定;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如有需要再联系,根据不同的用途,拆迁补偿款是不同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35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徐州的户口在苏州,在苏州工作,可以在苏州买社保吗?
[律师回复]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男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如下:
一、护理假生育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2.计发标准: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执行。3.结付办法男职工配偶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申报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4.注意事项⑴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⑵灵活就业男参保人员不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
二、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1.享受条件: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女方有用人单位的,男方不可享受该待遇。根据《社保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该待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非诉讼类 > 房产查询 > 苏州他项权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