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还有使用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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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如果是非农户口,在农村原有宅基地的,由村委出具证明公告,乡镇政府审核以后,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户口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地由集体回收,土地使用证应当标明户口所属。
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还有使用权吗?

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如果户口已经农转非,集体土地可以收回,如果迁出以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回收土地,依据土地承包法承包人合同尚未到期,迁出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人意愿,决定是否回收土地。

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需征得与迁入农村所在地派出所的同意即可。手续办理相对简单,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现住所地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

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1、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耕地。

相关阅读: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一、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迁移条件: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六)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七)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二、办理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二)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三)《户口簿》、《身份证》;(四)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五)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六)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七)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如果是非农户口,在农村原有宅基地的,由村委出具证明公告,乡镇政府审核以后,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户口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地由集体回收,土地使用证应当标明户口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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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升学、参军等,仅一个人迁出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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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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